6.7 附属构筑物
6.7.1 主体构筑物的走道平台、梯道、设备基础、导流墙(槽)、支架、盖板、栏杆等的细部结构工程,各类工艺井(如吸水井、泄空井、浮渣井)、管廊桥架、闸槽、水槽(廊)、堰口、穿孔、孔口等的工艺辅助构筑物工程,以及连接管道、管渠工程等的施工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6.7.2 附属构筑物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安排与其相关的构筑物施工顺序,确保结构和施工安全;
2 地基基础受到已建构筑物的施工影响或处于已建构筑物的基坑范围内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3 施工前,应对与其相关的已建构筑物进行测量复核;
4 有关土石方、地基基础、结构等工程施工应按本规范第4、6章等的规定进行;
5 应做好相邻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工作。
6.7.3 细部结构、工艺辅助构筑物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筑物水平位置、高程、结构尺寸、工艺尺寸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对薄壁混凝土结构或外形复杂的构筑物,采取相应的施工技术措施,确保模板及支架稳固、拼接严密,防止钢筋变形、走动,避免混凝土缺陷的出现;
3 施工中应严格控制过水的堰、口、孔、槽等高程和线形;
4 细部结构与主体结构刚性连接,其变形缝设置应一致、贯通;
5 与已浇筑结构衔接施工时,应调正预留钢筋、插筋,钢筋接头应符合本规范第6.2.4条的相关规定;混凝土结合面应按施工缝要求处置;
6 设备基础、穿墙管道、闸槽等采用二次混凝土或灌浆施工的应密实不渗,宜选择具有流动性好、早强快凝的微膨胀混凝土或灌浆材料;
7 穿墙部位施工,其接缝填料、止水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6.7.4 混凝土试块的留置及混凝土试块验收合格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6.2.8条的规定,其验收批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继连续浇筑,同一混凝土配比、且均一次浇筑成型的若干个附属构筑物,抗压试块每次累计浇筑100m3作为一个验收批留置。无需区分构筑物;抗渗试块亦按每次累计浇筑500m3作为一个验收批留置,无需区分底板、侧墙和顶板;
2 同一混凝土配比的主体和附属构筑物同时浇筑时,应以主体结构为主设验收批,该附属构筑物无需再单独留置试块;
3 设置施工缝、分次浇筑的较大型混凝土附属构筑物,验收批仍应按本规范第6.2.8条的规定执行;
4 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应按本规范第6.2.8条的规定执行;连续浇筑若干节管渠,可按不超过4节或100m的施工段作为一个验收批留置。
6.7.5 砌筑砂浆试块留置及砂浆试块验收合格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6.5.2、6.5.3条的规定,其验收批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筑物类型相同且单个砌体不足30m3时,该类型构筑物每次累计砌筑100m3作为一个验收批;
2 砌体结构管渠可按两道变形缝之间的施工段作为一个验收批。
6.7.6 砌体结构管渠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6.5节的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渠变形缝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形缝内应清除干净,两侧应涂刷冷底子油一道;
2)缝内填料应填塞密实;
3)灌注沥青等填料应待灌注底板缝的沥青冷却后,再灌注墙缝,并应连续灌满灌实;
4)缝外墙面铺贴沥青卷材时,应将底层抹平,铺贴平整,不得有拥包现象;
2 砌筑拱圈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拱胎的模板尺寸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并留出模板伸胀缝,板缝应严实平整;
2)拱胎的安装应稳固,高程准确,拆装简易;
3)砌筑前,拱胎应充分湿润,冲洗干净,并均匀涂刷隔离剂;
4)砌筑应自两侧向拱中心对称进行,灰缝匀称,拱中心位置正确,灰缝砂浆饱满严密;
5)应采用退茬法砌筑,每块砌块退半块留茬,拱圈应在24h内封顶,两侧拱圈之间应满铺砂浆,拱顶上不得堆置器材;
3 采用混凝土砌块砌筑拱形管渠或管渠的弯道时,宜采用楔形或扇形砌块;砌体垂直灰缝宽度大于30mm时,应采用细石混凝土灌实,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4 反拱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筑前,应按设计要求的弧度制作反拱的样板,沿设计轴线每隔10m设一块;
2)根据样板挂线,先砌中心的一列砖、石,并找准高程后接砌两侧,灰缝不得凸出砖面,反拱砌筑完成后。应待砂浆强度达到设计抗压强度的75%时,方可踩压;
3)反拱表面应光滑平顺,高程允许偏差应为±10mm;
5 拱形管渠侧墙砌筑养护完毕安装拱胎前,两侧墙外回填土时,墙内应采取措施,保持墙体稳定;
6 砌筑后的砌体应及时进行养护,并不得遭受冲刷、振动或撞击;砂浆强度达到设计抗压强度的75%时,方可在无振动条件下拆除拱胎;
7 砌筑结构管渠抹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渠体表面粘接的杂物应清理于净,并洒水湿润;
2)水泥砂浆抹面宜分两道,第一道抹面应刮平使表面造成粗糙纹,第二道抹平后,应分两次压实抹光;
3)抹面应压实抹平,施工缝留成阶梯形;接茬时,应先将留茬均匀涂刷水泥浆一道,并依次抹压,使接茬严密;阴阳角应抹成圆角;
4)抹面砂浆终凝后,应及时保持湿润养护,养护时间不宜少于14d;
8 安装矩形管渠钢筋混凝土盖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前,墙顶应清扫干净,洒水湿润,而后铺浆安装;
2)安装的板缝宽度应均匀一致,吊装时应轻放,不得碰撞;
3)盖板就位后,相邻板底错台不应大于10mm,板端压墙长度,允许偏差为±10mm;板缝及板端的三角灰,采用水泥砂浆填实。
6.7.7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管渠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浇拱形管渠模板支设时,拱架结构应简单、坚固,便于制作与拆装;倒拱形渠底流水面部分,应使内模略低于设计高程,且拱面模板应圆整光滑;采用木模时,拱面中心宜设八字缝板一块;
2 现浇圆形钢筋混凝土结构管渠模板的支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浇筑混凝土基础时,应埋设固定钢筋骨架的架立筋、内模箍筋地锚和外模地锚;
2)基础混凝土抗压强度达到1.2MPa后,应固定钢筋骨架及管内模;
3)管内模尺寸不应小于设计要求,并便于拆装;采用木模时,应在圆内对称位置各设八字缝板一块;浇筑前模板应洒水湿透;
4)管外模直面部分和堵头板应一次支设,直面部分应设八字缝板,弧面部分宜在浇筑过程中支设;外模采用框架固定时,应防止整体结构的纵向扭曲变形;
3 管渠变形缝内止水带的设置位置应准确牢固,与变形缝垂直,与墙体中心对正;架立止水带的钢筋应预先制作成型;
4 管渠钢筋骨架的安设与定位,应在基础混凝土抗压强度达到规定要求后,将钢筋骨架放在预埋架立筋的预定位置,使其平直后与架立筋焊牢;钢筋骨架的段与段之间的纵向钢筋应相间地焊接与绑扎;
5 管渠基础下的砂垫层铺平拍实后,混凝土浇筑前不得踩踏;浇筑管渠基础垫层时,基础面高程宜低于设计基础面,其允许偏差应为0~-10mm;
6 现浇钢筋混凝土矩形管渠的施工缝应留在墙底腋角以上不小于200mm处;侧墙与顶板宜连续浇筑,浇筑至墙顶时,宜间歇1~1.5h后,再继续浇筑顶板;
7 混凝土浇筑不得发生离析现象,管渠两侧应对称浇筑,高差不宜大于300mm;
8 圆形管渠两侧混凝土的浇筑,浇筑到管径之半的高度时,宜间歇1~1.5h后再继续浇筑;
9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管渠,除应遵守常规的混凝土浇筑与养护要求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渠顶及拱顶混凝土的坍落度宜降低10~20mm;
2)宜选用碎石作混凝土的粗骨料;
3)增加二次振捣,顶部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
4)初凝后抹平压光;
10 浇筑管渠混凝土时,应经常观察模板、支架、钢筋骨架预埋件和预留孔洞,有变形或位移时,应立即修整。
6.7.8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管渠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式管渠的基础与墙体等上部构件采用杯口连接时,杯口宜与基础一次连续浇筑;采用分期浇筑时,其基础面应凿毛并清洗干净后方可浇筑;
2 矩形或拱形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杯口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后,方可进行安装;
2)安装前应将与构件连接部位凿毛清洗,杯底应铺设水泥砂浆;
3)安装时应使构件稳固、接缝间隙符合设计的要求;
3 管渠侧墙两板间的竖向接缝应采用设计要求的材料填实;设计无要求时,宜采用细石混凝土或水泥砂浆填实;
4 后浇杯口混凝土的浇筑,宜在墙体构件间接缝填筑完毕,杯口钢筋绑扎后进行;后浇杯口混凝土达到设计抗压强度的75%以后方可回填土;
5 矩形或拱形构件进行装配施工时,其水平接缝应铺满水泥砂浆,使接缝咬合,且安装后应及时勾抹压实接缝内外面;
6 矩形或拱形构件的填缝或勾缝应先做外缝,后做内缝,并适时洒水养护;内部填缝或勾缝,应在管渠外部回填土后进行;
7 管渠顶板的安装应轻放,不得振裂接缝,并应使顶板缝与墙板缝错开。
6.7.9 管渠的功能性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相关规定。压力管渠水压试验时,其允许渗水量应符合式(6.7.9-1)的规定:
无压管渠闭水试验时,其允许渗水量应符合式(6.7.9-2)的规定:
式中 Q1——压力管渠允许渗水量[L/(min·km)];
Q2——无压管渠允许渗水量[m3/(24h·km)]
Dj——管道内径(mm);
S——管渠的湿周周长(mm)。
6.7.1 本规范的附属构筑物涵盖了主体构筑物以外的所有细部结构、各类工艺井、工艺辅助构筑物工程,以及连接管道、管渠工程等。
6.7.3 本条对细部结构、工艺辅助构筑物工程施工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对薄壁混凝土结构或外形复杂的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施工技术措施,确保二次浇筑混凝土的模板及支架稳固、拼接严密,防止钢筋、模板发生变形、走动,避免混凝土出现质量缺陷。第5款规定拟浇筑的细部结构、工艺辅助构筑物混凝土和已浇筑的混凝土主体结构衔接按施工缝处理。
6.7.4 细部结构、工艺辅助构筑物混凝土一次连续浇筑量相对于水处理构筑物要少得多,本节在总结工程实践的基础上对试块的留置及其验收批进行了规定。
6.7.5 参考了相关规范,本节对细部结构、工艺辅助构筑物砌筑砂浆试块留置及其验收批进行了规定。
6.7.6 本条第7款水泥砂浆抹面宜分为两道,是指设计无具体要求,抹面厚度为20mm时,第一道宜厚12~13mm,第二道宜厚7~8mm,两道抹面间隔时间应不小于48h。
6.7.7 本条第1款中规定当使用木模板时,应在适当位置,如拱中心设八字缝板,以消除模板和混凝土的应力。
6.7.2 附属构筑物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安排与其相关的构筑物施工顺序,确保结构和施工安全;
2 地基基础受到已建构筑物的施工影响或处于已建构筑物的基坑范围内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3 施工前,应对与其相关的已建构筑物进行测量复核;
4 有关土石方、地基基础、结构等工程施工应按本规范第4、6章等的规定进行;
5 应做好相邻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工作。
6.7.3 细部结构、工艺辅助构筑物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筑物水平位置、高程、结构尺寸、工艺尺寸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对薄壁混凝土结构或外形复杂的构筑物,采取相应的施工技术措施,确保模板及支架稳固、拼接严密,防止钢筋变形、走动,避免混凝土缺陷的出现;
3 施工中应严格控制过水的堰、口、孔、槽等高程和线形;
4 细部结构与主体结构刚性连接,其变形缝设置应一致、贯通;
5 与已浇筑结构衔接施工时,应调正预留钢筋、插筋,钢筋接头应符合本规范第6.2.4条的相关规定;混凝土结合面应按施工缝要求处置;
6 设备基础、穿墙管道、闸槽等采用二次混凝土或灌浆施工的应密实不渗,宜选择具有流动性好、早强快凝的微膨胀混凝土或灌浆材料;
7 穿墙部位施工,其接缝填料、止水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6.7.4 混凝土试块的留置及混凝土试块验收合格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6.2.8条的规定,其验收批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继连续浇筑,同一混凝土配比、且均一次浇筑成型的若干个附属构筑物,抗压试块每次累计浇筑100m3作为一个验收批留置。无需区分构筑物;抗渗试块亦按每次累计浇筑500m3作为一个验收批留置,无需区分底板、侧墙和顶板;
2 同一混凝土配比的主体和附属构筑物同时浇筑时,应以主体结构为主设验收批,该附属构筑物无需再单独留置试块;
3 设置施工缝、分次浇筑的较大型混凝土附属构筑物,验收批仍应按本规范第6.2.8条的规定执行;
4 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应按本规范第6.2.8条的规定执行;连续浇筑若干节管渠,可按不超过4节或100m的施工段作为一个验收批留置。
6.7.5 砌筑砂浆试块留置及砂浆试块验收合格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6.5.2、6.5.3条的规定,其验收批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筑物类型相同且单个砌体不足30m3时,该类型构筑物每次累计砌筑100m3作为一个验收批;
2 砌体结构管渠可按两道变形缝之间的施工段作为一个验收批。
6.7.6 砌体结构管渠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6.5节的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渠变形缝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形缝内应清除干净,两侧应涂刷冷底子油一道;
2)缝内填料应填塞密实;
3)灌注沥青等填料应待灌注底板缝的沥青冷却后,再灌注墙缝,并应连续灌满灌实;
4)缝外墙面铺贴沥青卷材时,应将底层抹平,铺贴平整,不得有拥包现象;
2 砌筑拱圈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拱胎的模板尺寸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并留出模板伸胀缝,板缝应严实平整;
2)拱胎的安装应稳固,高程准确,拆装简易;
3)砌筑前,拱胎应充分湿润,冲洗干净,并均匀涂刷隔离剂;
4)砌筑应自两侧向拱中心对称进行,灰缝匀称,拱中心位置正确,灰缝砂浆饱满严密;
5)应采用退茬法砌筑,每块砌块退半块留茬,拱圈应在24h内封顶,两侧拱圈之间应满铺砂浆,拱顶上不得堆置器材;
3 采用混凝土砌块砌筑拱形管渠或管渠的弯道时,宜采用楔形或扇形砌块;砌体垂直灰缝宽度大于30mm时,应采用细石混凝土灌实,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4 反拱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筑前,应按设计要求的弧度制作反拱的样板,沿设计轴线每隔10m设一块;
2)根据样板挂线,先砌中心的一列砖、石,并找准高程后接砌两侧,灰缝不得凸出砖面,反拱砌筑完成后。应待砂浆强度达到设计抗压强度的75%时,方可踩压;
3)反拱表面应光滑平顺,高程允许偏差应为±10mm;
5 拱形管渠侧墙砌筑养护完毕安装拱胎前,两侧墙外回填土时,墙内应采取措施,保持墙体稳定;
6 砌筑后的砌体应及时进行养护,并不得遭受冲刷、振动或撞击;砂浆强度达到设计抗压强度的75%时,方可在无振动条件下拆除拱胎;
7 砌筑结构管渠抹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渠体表面粘接的杂物应清理于净,并洒水湿润;
2)水泥砂浆抹面宜分两道,第一道抹面应刮平使表面造成粗糙纹,第二道抹平后,应分两次压实抹光;
3)抹面应压实抹平,施工缝留成阶梯形;接茬时,应先将留茬均匀涂刷水泥浆一道,并依次抹压,使接茬严密;阴阳角应抹成圆角;
4)抹面砂浆终凝后,应及时保持湿润养护,养护时间不宜少于14d;
8 安装矩形管渠钢筋混凝土盖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前,墙顶应清扫干净,洒水湿润,而后铺浆安装;
2)安装的板缝宽度应均匀一致,吊装时应轻放,不得碰撞;
3)盖板就位后,相邻板底错台不应大于10mm,板端压墙长度,允许偏差为±10mm;板缝及板端的三角灰,采用水泥砂浆填实。
6.7.7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管渠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浇拱形管渠模板支设时,拱架结构应简单、坚固,便于制作与拆装;倒拱形渠底流水面部分,应使内模略低于设计高程,且拱面模板应圆整光滑;采用木模时,拱面中心宜设八字缝板一块;
2 现浇圆形钢筋混凝土结构管渠模板的支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浇筑混凝土基础时,应埋设固定钢筋骨架的架立筋、内模箍筋地锚和外模地锚;
2)基础混凝土抗压强度达到1.2MPa后,应固定钢筋骨架及管内模;
3)管内模尺寸不应小于设计要求,并便于拆装;采用木模时,应在圆内对称位置各设八字缝板一块;浇筑前模板应洒水湿透;
4)管外模直面部分和堵头板应一次支设,直面部分应设八字缝板,弧面部分宜在浇筑过程中支设;外模采用框架固定时,应防止整体结构的纵向扭曲变形;
3 管渠变形缝内止水带的设置位置应准确牢固,与变形缝垂直,与墙体中心对正;架立止水带的钢筋应预先制作成型;
4 管渠钢筋骨架的安设与定位,应在基础混凝土抗压强度达到规定要求后,将钢筋骨架放在预埋架立筋的预定位置,使其平直后与架立筋焊牢;钢筋骨架的段与段之间的纵向钢筋应相间地焊接与绑扎;
5 管渠基础下的砂垫层铺平拍实后,混凝土浇筑前不得踩踏;浇筑管渠基础垫层时,基础面高程宜低于设计基础面,其允许偏差应为0~-10mm;
6 现浇钢筋混凝土矩形管渠的施工缝应留在墙底腋角以上不小于200mm处;侧墙与顶板宜连续浇筑,浇筑至墙顶时,宜间歇1~1.5h后,再继续浇筑顶板;
7 混凝土浇筑不得发生离析现象,管渠两侧应对称浇筑,高差不宜大于300mm;
8 圆形管渠两侧混凝土的浇筑,浇筑到管径之半的高度时,宜间歇1~1.5h后再继续浇筑;
9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管渠,除应遵守常规的混凝土浇筑与养护要求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渠顶及拱顶混凝土的坍落度宜降低10~20mm;
2)宜选用碎石作混凝土的粗骨料;
3)增加二次振捣,顶部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
4)初凝后抹平压光;
10 浇筑管渠混凝土时,应经常观察模板、支架、钢筋骨架预埋件和预留孔洞,有变形或位移时,应立即修整。
6.7.8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管渠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式管渠的基础与墙体等上部构件采用杯口连接时,杯口宜与基础一次连续浇筑;采用分期浇筑时,其基础面应凿毛并清洗干净后方可浇筑;
2 矩形或拱形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杯口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后,方可进行安装;
2)安装前应将与构件连接部位凿毛清洗,杯底应铺设水泥砂浆;
3)安装时应使构件稳固、接缝间隙符合设计的要求;
3 管渠侧墙两板间的竖向接缝应采用设计要求的材料填实;设计无要求时,宜采用细石混凝土或水泥砂浆填实;
4 后浇杯口混凝土的浇筑,宜在墙体构件间接缝填筑完毕,杯口钢筋绑扎后进行;后浇杯口混凝土达到设计抗压强度的75%以后方可回填土;
5 矩形或拱形构件进行装配施工时,其水平接缝应铺满水泥砂浆,使接缝咬合,且安装后应及时勾抹压实接缝内外面;
6 矩形或拱形构件的填缝或勾缝应先做外缝,后做内缝,并适时洒水养护;内部填缝或勾缝,应在管渠外部回填土后进行;
7 管渠顶板的安装应轻放,不得振裂接缝,并应使顶板缝与墙板缝错开。
6.7.9 管渠的功能性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相关规定。压力管渠水压试验时,其允许渗水量应符合式(6.7.9-1)的规定:
Q2——无压管渠允许渗水量[m3/(24h·km)]
Dj——管道内径(mm);
S——管渠的湿周周长(mm)。
条文说明
6.7 附属构筑物6.7.1 本规范的附属构筑物涵盖了主体构筑物以外的所有细部结构、各类工艺井、工艺辅助构筑物工程,以及连接管道、管渠工程等。
6.7.3 本条对细部结构、工艺辅助构筑物工程施工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对薄壁混凝土结构或外形复杂的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施工技术措施,确保二次浇筑混凝土的模板及支架稳固、拼接严密,防止钢筋、模板发生变形、走动,避免混凝土出现质量缺陷。第5款规定拟浇筑的细部结构、工艺辅助构筑物混凝土和已浇筑的混凝土主体结构衔接按施工缝处理。
6.7.4 细部结构、工艺辅助构筑物混凝土一次连续浇筑量相对于水处理构筑物要少得多,本节在总结工程实践的基础上对试块的留置及其验收批进行了规定。
6.7.5 参考了相关规范,本节对细部结构、工艺辅助构筑物砌筑砂浆试块留置及其验收批进行了规定。
6.7.6 本条第7款水泥砂浆抹面宜分为两道,是指设计无具体要求,抹面厚度为20mm时,第一道宜厚12~13mm,第二道宜厚7~8mm,两道抹面间隔时间应不小于48h。
6.7.7 本条第1款中规定当使用木模板时,应在适当位置,如拱中心设八字缝板,以消除模板和混凝土的应力。
- 上一节:6.6 塘体结构
- 下一节:6.8 质量验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