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质量验收标准


4.7.1 围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围堰结构形式和围堰高度、堰底宽度、堰顶宽度以及悬臂桩式围堰板桩入土深度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

    2 堰体稳固,变位、沉降在限定值内。无开裂、塌方、滑坡现象,背水面无线流;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监测记录。

    一般项目
    3 所用钢板桩、木桩、填筑土石方、围堰用袋等材料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钢板桩、编织袋、石料等的出厂合格证;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土质鉴定报告。

    4 土、袋装土围堰的边坡应稳定、密实,堰内边坡平整、堰外边坡耐水流冲刷;双层桩填芯围堰的内外桩排列紧密一致,芯内填筑材料应分层压实;止水钢板桩垂直,相邻板桩锁口咬合紧密;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5 围堰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7.1的规定。
表4.7.1  围堰施工允许偏差
    注:H指钢板桩的总长度,mm。
4.7.2 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基底不应受浸泡或受冻;天然地基不得扰动,超挖;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地基处理资料、施工记录。
    2 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验基(槽)记录;检查地基处理或承载力检验报告、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工程桩承载力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
    1)同类型、同处理工艺的地基:不应少于3点;
    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
    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每个独立基础下不应少于1点,条形基础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2)同类型、同工艺的复合地基:不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检验要求时,不少于总数的1%,且至少3根;
    3)同类型、同工艺的工程基础桩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承载力:采用静载荷试验时,不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数少于50根时,不      应少于2根;采用高应变动力检测时,不少于总数的2%,且不应少于5根;
    桩身质量:灌注桩,不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不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

    3 基坑边坡稳定、围护结构安全可靠,无变形、沉降、位移,无线流现象;基底无隆起、沉陷、涌水(砂)等现象;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监测记录、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4 基坑边坡护坡完整,无明显渗水现象;围护墙体排列整齐,钢板桩咬合紧密,混凝土墙体结构密实、接缝严密,围檩与支撑牢固可靠;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监测记录。
    5 基坑开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7.2的规定。
表4.7.2   基坑开挖允许偏差
4.7.3 基坑围护结构与支撑系统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相关规定及本规范第4.7.2条的规定。
4.7.4 地基基础的地基处理、复合地基、工程基础桩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相关规定及本规范第4.7.2条的规定。有抗浮、抗侧向力要求的桩基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试验。
4.7.5 抗浮锚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钢杆件(钢筋、钢绞线等)以及焊接材料、锚头、压浆材料等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性能检验报告和有关复验报告。
    2 锚杆的结构、数量、深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3 锚杆抗拔能力、压浆强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锚杆的抗拔试验报告、浆液试块强度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4 锚杆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7.5的规定。
表4.7.5  锚杆施工允许偏差
4.7.6 钢筋混凝土基础工程的模板、钢筋、混凝土及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6.8.1、6.8.2、6.8.3、6.8.7条的规定。
4.7.7 基坑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回填土中不应含有淤泥、腐殖土、有机物,砖、石、木块等杂物,超过本规范第4.6.8条规定的冻土块应清除干净;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2 回填高度符合设计要求;沟槽不得带水回填,回填应分层夯实;
    检查方法:观察,用水准仪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3 回填时构筑物无损伤、沉降、位移;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沉降观测记录。
    一般项目
    4 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4.7.7的规定。
    表4.7.7的规定。
    注:表中压实度除标注者外均为轻型击实标准。
    5 压实后表面平整、无松散、起皮、裂纹;粗细颗粒分配均匀,不得有砂窝及梅花现象;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6 回填表面平整度宜为20mm;
    检查方法:观察,用靠尺和楔形塞尺量测;检查施工记录。
条文说明
4.7 质量验收标准
4.7.1 本条第2款规定围堰必须稳固,但工程实践表明:土体变位、沉降也会发生,必须加以限定;无开裂、塌方、滑坡现象,背水面无线漏是堰体安全的基本要求。
4.7.2 本条对基坑开挖和地基处理的质量验收作出具体规定,主控项目的检查方法系指验收时,多数为现场观察或检查施工方案、施工记录、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等文件资料;检查数量则指工程项目在隐蔽前的抽查数量。
4.7.7 回填材料为土时,土质应均匀,其含水量应接近最佳含水量(误差不超过3%);灰土应严格控制配合比,搅拌均匀,颜色基本一致;压实后表面平整、无松散、起皮、裂纹;天然砂石级配良好,粗细颗粒分配均匀,压实后不得有砂窝及梅花现象。
表4.7.7回填土压实度的规定,系在原规范第4.3.5条文基础上补充。本规范中压实度的检验点数根据各地工程实践来确定。相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第4.1.5条(强制性条文)控制较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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