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砌体结构
6.5.1 砌体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制烧结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外观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烧结普通砖》GB/T 5101一等品的要求;
2 石材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30,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层和裂纹;
3 砌块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4 进入现场砖、石等砌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相关规定。水泥、砂应符合本规范第6.2.6条的相关规定:
5 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低于M10;
6 应采用机械搅拌砂浆,搅拌时间不得少于2min,并应在初凝前使用;出现泌水时应拌合均匀后再用。
6.5.2 砌筑砂浆试块留置及验收批:每座砌体水处理构筑物的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砂浆,每砌筑100m3砌体的砂浆作为一个验收批,强度值应至少检查一次,每次应留置试块一组;砂浆组成材料有变化时,应增加试块留置数量。
6.5.3 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构筑物各组试块的抗压强度平均值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2 各组试块中的任意一组的强度平均值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75%。
6.5.4 砌体结构的砌筑施工除符合本节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6.5.5 砌筑前应将砖石、砌块表面上的污物和水锈清除。砌石(块)应浇水湿润,砖应用水浸透。
6.5.6 砌体中的预埋管洞口结构应加强,并有防渗措施;设计无要求时,可采用管外包封混凝土法(对于金属管还应加焊止水环后包封);包封的混凝土抗压强度等级不小于C25,管外浇筑厚度不应小于150mm。
6.5.7 砌筑池壁不得用于脚手架支搭。
6.5.8 砌体砌筑完毕,应即进行养护,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
6.5.9 砌体水处理构筑物冬期不宜施工。
6.5.10 砖砌池壁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砖层间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灰缝均匀一致;
2 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且不小于8mm、不大于12mm;圆形池壁,里口灰缝宽度不应小于5mm;
3 转角或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需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得小于高度的2/3。
6.5.11 砌砖时砂浆应满铺满挤,挤出的砂浆应随时刮平,严禁用水冲浆灌缝,严禁用敲击砌体的方法纠正偏差。
6.5.12 石砌池壁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皮砌筑,上下错缝,丁、顺搭砌,分层找齐;
2 灰缝厚度:细料石砌体不宜大于10mm,粗料石砌体不宜大于20mm;
3 水平缝,宜采用坐浆法;竖向缝,宜采用灌浆法。
6.5.13 砌石位置偏移时,应将料石提起,刮除灰浆后再砌;并应防止碰动邻近料石,不得撬动或敲击。
6.5.14 石砌体的勾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勾缝前,应清扫干净砌体表面上粘结的灰浆、泥污等,并洒水湿润;
2 勾缝灰浆宜采用细砂拌制的1:1.5水泥砂浆;砂浆嵌入深度不应小于20mm;
3 勾缝宽窄均匀、深浅一致,不得有假缝、通缝、丢缝、断裂和粘结不牢等现象;
4 勾缝完毕应清扫砌体表面粘附的灰浆;
5 勾缝砂浆凝结后,应及时养护。
6.5.1 第6款规定砂浆应在初凝前使用,已凝结的砂浆不得使用,且不得掺入新拌制砂浆使用。
6.5.2 本条参考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第4.0.12条,规定了砌体水处理构筑物砂浆试块强度的验收批和试块留置数量的规定:同类型、同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每砌筑100m3的砌体作为一个验收批,不足100m3也应作为一个验收批;每验收批应留置试块一组,每组六块。当砂浆组成材料有变化时,应增试块留置数量。
6.5.3 本条参考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第4.0.12条,规定了砌筑砂浆试块验收其强度合格的标准规定:统一验收批各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各组试块中任意一组的强度平均值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75%。本规范中除砌筑砂浆试块外,预应力筋保护层、孔道灌浆和封锚等所用的水泥砂浆、水泥浆等试块验收其强度合格的标准也必须执行本条规定;只是试块留置及验收批规定有所不同。
6.5.5 砌筑砌体时,砌石应保持湿润,砖应提前1~2d浇水湿润。
6.5.10 本条第3款的规定参照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第5.2.3条(强制性条文)。
6.5.12 本条第1款参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第7.1.7条,规定分层找平;每砌3~4皮为一个分层高度,每个分层高度应找平一次。
1 机制烧结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外观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烧结普通砖》GB/T 5101一等品的要求;
2 石材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30,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层和裂纹;
3 砌块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4 进入现场砖、石等砌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相关规定。水泥、砂应符合本规范第6.2.6条的相关规定:
5 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低于M10;
6 应采用机械搅拌砂浆,搅拌时间不得少于2min,并应在初凝前使用;出现泌水时应拌合均匀后再用。
6.5.2 砌筑砂浆试块留置及验收批:每座砌体水处理构筑物的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砂浆,每砌筑100m3砌体的砂浆作为一个验收批,强度值应至少检查一次,每次应留置试块一组;砂浆组成材料有变化时,应增加试块留置数量。
6.5.3 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构筑物各组试块的抗压强度平均值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2 各组试块中的任意一组的强度平均值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75%。
6.5.4 砌体结构的砌筑施工除符合本节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6.5.5 砌筑前应将砖石、砌块表面上的污物和水锈清除。砌石(块)应浇水湿润,砖应用水浸透。
6.5.6 砌体中的预埋管洞口结构应加强,并有防渗措施;设计无要求时,可采用管外包封混凝土法(对于金属管还应加焊止水环后包封);包封的混凝土抗压强度等级不小于C25,管外浇筑厚度不应小于150mm。
6.5.7 砌筑池壁不得用于脚手架支搭。
6.5.8 砌体砌筑完毕,应即进行养护,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
6.5.9 砌体水处理构筑物冬期不宜施工。
6.5.10 砖砌池壁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砖层间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灰缝均匀一致;
2 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且不小于8mm、不大于12mm;圆形池壁,里口灰缝宽度不应小于5mm;
3 转角或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需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得小于高度的2/3。
6.5.11 砌砖时砂浆应满铺满挤,挤出的砂浆应随时刮平,严禁用水冲浆灌缝,严禁用敲击砌体的方法纠正偏差。
6.5.12 石砌池壁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皮砌筑,上下错缝,丁、顺搭砌,分层找齐;
2 灰缝厚度:细料石砌体不宜大于10mm,粗料石砌体不宜大于20mm;
3 水平缝,宜采用坐浆法;竖向缝,宜采用灌浆法。
6.5.13 砌石位置偏移时,应将料石提起,刮除灰浆后再砌;并应防止碰动邻近料石,不得撬动或敲击。
6.5.14 石砌体的勾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勾缝前,应清扫干净砌体表面上粘结的灰浆、泥污等,并洒水湿润;
2 勾缝灰浆宜采用细砂拌制的1:1.5水泥砂浆;砂浆嵌入深度不应小于20mm;
3 勾缝宽窄均匀、深浅一致,不得有假缝、通缝、丢缝、断裂和粘结不牢等现象;
4 勾缝完毕应清扫砌体表面粘附的灰浆;
5 勾缝砂浆凝结后,应及时养护。
条文说明
6.5 砌体结构6.5.1 第6款规定砂浆应在初凝前使用,已凝结的砂浆不得使用,且不得掺入新拌制砂浆使用。
6.5.2 本条参考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第4.0.12条,规定了砌体水处理构筑物砂浆试块强度的验收批和试块留置数量的规定:同类型、同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每砌筑100m3的砌体作为一个验收批,不足100m3也应作为一个验收批;每验收批应留置试块一组,每组六块。当砂浆组成材料有变化时,应增试块留置数量。
6.5.3 本条参考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第4.0.12条,规定了砌筑砂浆试块验收其强度合格的标准规定:统一验收批各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各组试块中任意一组的强度平均值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75%。本规范中除砌筑砂浆试块外,预应力筋保护层、孔道灌浆和封锚等所用的水泥砂浆、水泥浆等试块验收其强度合格的标准也必须执行本条规定;只是试块留置及验收批规定有所不同。
6.5.5 砌筑砌体时,砌石应保持湿润,砖应提前1~2d浇水湿润。
6.5.10 本条第3款的规定参照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第5.2.3条(强制性条文)。
6.5.12 本条第1款参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第7.1.7条,规定分层找平;每砌3~4皮为一个分层高度,每个分层高度应找平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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