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5.2.1 施工期间应避免地面污水及非取水层水渗入取水层。
5.2.2 施工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抽水清洗:
1 抽水清洗前应将构筑物中的泥沙和其他杂物清除干净;
2 抽水清洗时,大口井应在井中水位降到设计最低动水位以下停止抽水;渗渠应在集水井中水位降到集水管底以下停止抽水,待水位回升至静水位左右应再行抽水;抽水时应取水样,测定含砂量;设备能力已经超过设计产水量而水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可按实际抽水设备的能力抽水清洗;
3 水中的含砂量小于或等于1/200000(体积比)时,停止抽水清洗;
4 应及时记录抽水清洗时的静水位、水位下降值、含砂量测定结果。
5.2.3 抽水清洗后,应按下列规定测定产水量:
1 测定大口井或渗渠集水井中的静水位;
2 抽出的水应排至降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
3 按设计产水量进行抽水,并测定井中的相应动水位;含水层的水文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测定实际产水量及相应的水位;
4 测定产水量时,水位和水量的稳定延续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岩石地区不少于8h,松散层地区不少于4h;
5 宜采用薄壁堰测定产水量;
6 及时记录产水量及其相应的水位下降值检测结果;
7 宜在枯水期测定产水量。
5.2.4 大口井、渗渠施工所用的管节、滤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节的规格、性能及尺寸公差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 井筒混凝土无漏筋、孔洞、夹渣、疏松现象;
3 辐射管管节的外观应直顺、无残缺、无裂缝,管端光洁平齐且与管节轴线垂直;
4 有裂缝、缺口、露筋的集水管不得使用,进水孔眼数量和总面积的允许偏差应为设计值的±5%;
5 滤料的制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滤料的粒径、不均匀系数及性质符合设计要求;
2)严禁使用风化的岩石质滤料;
3)滤料经过筛选检验合格后,按不同规格堆放在干净的场地上,并防止杂物混入;
4)标明堆放的滤料的规格、数量和铺设的层次;
5)滤料在铺设前应冲洗干净;其含泥量不应大于1.0%(重量比);
6 铺设大口井或渗渠的反滤层前,应将大口井中或渗渠沟槽中的杂物全部清除,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铺设反滤层;反滤层、滤料层均匀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 滤料在运输和铺设过程中,应防止不同规格的滤料或其他杂物混入;冬期施工,滤料中不得含有冻块;
8 滤料铺设时,应采用溜槽或其他方法将滤料送至大口井井底或渗渠槽底,不得直接由高处向下倾倒。
5.2.5 大口井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筒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壁进水孔的反滤层必须按设计要求分层铺设,层次分明,装填密实;
2)采用沉并法下沉大口井井筒,在下沉前铺设进水孔反滤层时,应在井壁的内侧将进水孔临时封闭;不得采用泥浆套润滑减阻;
3)井筒下沉就位后应按设计要求整修井底,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4)井底超挖时应回填,并填至井底设计高程,其中井底进水的大口井,可采用与基底相同的砂砾料或与基底相近的滤料回填;封底的大口井,宜采用粗砂、砾石或卵石等粗颗粒材料回填;
2 井底反滤层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将井中水位降到井底以下;
2)在前一层铺设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铺设次层;
3)每层厚度不得小于该层的设计厚度;
3 大口井周围散水下回填黏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黏土应呈现松散状态,不含有大于50mm的硬土块,且不含有卵石、木块等杂物;
2)不得使用冻土;
3)分层铺设压实,压实度不小于95%;
4)黏土与井壁贴紧,且不漏夯;
4 新建复合井应先施工管井,建成的管井井口应临时封闭牢固;大口井施工时不得碰撞管井,且不得将管井作任何支撑使用。
5.2.6 辐射管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含水层的土质、辐射管的直径、长度、管材以及设备条件等确定施工方法;
2 每根辐射管的施工应连续作业,不宜中断;埋入含水层中,辐射管向出水口应有不小于4‰的坡度;
3 辐射管施工完毕,应采用高压水冲洗;辐射管与预留孔(管)之间的缝隙应封闭牢固,且不得漏砂;
4 锤打法或顶管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辐射管的入土端应安装顶帽,施力端应安装管帽;
2)锤打施力或顶进千斤顶的作用中心线,与辐射管的中心线同轴;
3)千斤顶的支架应与底板固定;
4)千斤顶的后背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机械钻进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口井井壁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安装钻机设备;
2)钻机应可靠地固定;
3)钻孔均匀进尺,遇坚硬地层,钻进速度不宜过大;
4)钻进和喷水必须同步,及时冲出钻屑;
6 水射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射设备连接牢固,过水通畅,安全可靠,且不得漏水;
2)水压不小于0.3MPa,水枪的喷口流速:中、粗砂层,宜采用15m/s;卵石层,宜采用30m/s;
3)辐射管开始推进时,其入土端宜稍低于外露端;
4)辐射管随水枪射水,缓缓推进。
5.2.7 渗渠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渗渠沟槽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沟槽底及槽壁应平整,槽底中心线至沟槽壁的宽度不得小于中心线至设计反滤层外缘的宽度;
2)采用弧形基础时,其弧形曲线应与集水管的弧度基本吻合;
3)集水管与弧形基础之间的空隙,宜用砂石填充;
2 预制混凝土枕基的现场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枕基应与槽底接触稳定;
2)枕基间铺设的滤料应捣实,并按枕基的弧面最低点整平;
3)枕基位置及其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预制混凝土条形基础现浇管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形基础与槽底接触稳定;
2)条形基础的位置及其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3)条形基础的上表面凿毛,并冲刷干净;
4)浇筑管座时,在集水管两侧同时浇筑,集水管与条形基础间的三角区应填实,且不得使集水管位移;
4 集水管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管前应对集水管作外观检查,下管时不得损伤集水管;
2)铺设前应将管内外清扫干净,且不得有堵塞进水孔眼现象;铺设时应使集水管无进水孔眼部分的中线位于管底,并将集水管固定;
3)集水管铺设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 反滤层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浇筑管座混凝土的强度应达到5MPa以上方可铺设反滤层;
2)集水管两侧的反滤层应对称分层铺设,每层厚度不宜超过300mm,且不得使集水管产生位移;
3)每层滤料应厚度均匀,其厚度不得小于该层的设计厚度,各层间层次清晰;
4)分段铺设时,相邻滤层的留茬应呈阶梯形,铺设接头时应层次分明;
5)反滤层铺设完毕应采取保护措施,严禁车辆、行人通行或堆放材料,抛掷杂物;
6 沟槽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反滤层以上的回填土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宜选用不含有害物质、不易堵塞反滤层的砂类土;
2)若槽底以上原土成层分布,宜按原土层顺序回填;
3)回填土时,宜对称于集水管中心线分层回填,并不得破坏反滤层和损伤集水管;
4)冬期回填土时,反滤层以上0.5m范围内,不得回填冻土;
5)回填土应分层夯实;
7 渗渠施工完毕,应清除现场遗留的土方及其他杂物,恢复施工前的河床地形。
5.2.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施工期间应避免地面污水及非取水层水渗入取水层。如不慎造成取水层污染,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2.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大口井施工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应按本条规定进行抽水清洗至水中的含砂量小于或等于1/200000(体积比),方可停止抽水清洗。
5.2.4 本条第1款管节为工厂预制的成品管节;采用无砂混凝土现场制作大口井井筒或渗渠集水管时,应经试验确定其骨料粒径、灰石比和水灰比,并应制定搅拌、浇筑和养护的施工措施,其渗透系数、阻砂能力和强度应不低于设计要求。
5.2.6 本条第1款施工方法有锤打法、顶管法、机械水平钻进法、水射法、水射法与锤打法或顶管法的联合以及其他方法;第4款(2)要求锤打施力中心线或顶进千斤顶的合力作用中心线与所施做的辐射管的中心线同轴。
5.2.2 施工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抽水清洗:
1 抽水清洗前应将构筑物中的泥沙和其他杂物清除干净;
2 抽水清洗时,大口井应在井中水位降到设计最低动水位以下停止抽水;渗渠应在集水井中水位降到集水管底以下停止抽水,待水位回升至静水位左右应再行抽水;抽水时应取水样,测定含砂量;设备能力已经超过设计产水量而水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可按实际抽水设备的能力抽水清洗;
3 水中的含砂量小于或等于1/200000(体积比)时,停止抽水清洗;
4 应及时记录抽水清洗时的静水位、水位下降值、含砂量测定结果。
5.2.3 抽水清洗后,应按下列规定测定产水量:
1 测定大口井或渗渠集水井中的静水位;
2 抽出的水应排至降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
3 按设计产水量进行抽水,并测定井中的相应动水位;含水层的水文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测定实际产水量及相应的水位;
4 测定产水量时,水位和水量的稳定延续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岩石地区不少于8h,松散层地区不少于4h;
5 宜采用薄壁堰测定产水量;
6 及时记录产水量及其相应的水位下降值检测结果;
7 宜在枯水期测定产水量。
5.2.4 大口井、渗渠施工所用的管节、滤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节的规格、性能及尺寸公差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 井筒混凝土无漏筋、孔洞、夹渣、疏松现象;
3 辐射管管节的外观应直顺、无残缺、无裂缝,管端光洁平齐且与管节轴线垂直;
4 有裂缝、缺口、露筋的集水管不得使用,进水孔眼数量和总面积的允许偏差应为设计值的±5%;
5 滤料的制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滤料的粒径、不均匀系数及性质符合设计要求;
2)严禁使用风化的岩石质滤料;
3)滤料经过筛选检验合格后,按不同规格堆放在干净的场地上,并防止杂物混入;
4)标明堆放的滤料的规格、数量和铺设的层次;
5)滤料在铺设前应冲洗干净;其含泥量不应大于1.0%(重量比);
6 铺设大口井或渗渠的反滤层前,应将大口井中或渗渠沟槽中的杂物全部清除,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铺设反滤层;反滤层、滤料层均匀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 滤料在运输和铺设过程中,应防止不同规格的滤料或其他杂物混入;冬期施工,滤料中不得含有冻块;
8 滤料铺设时,应采用溜槽或其他方法将滤料送至大口井井底或渗渠槽底,不得直接由高处向下倾倒。
5.2.5 大口井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筒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壁进水孔的反滤层必须按设计要求分层铺设,层次分明,装填密实;
2)采用沉并法下沉大口井井筒,在下沉前铺设进水孔反滤层时,应在井壁的内侧将进水孔临时封闭;不得采用泥浆套润滑减阻;
3)井筒下沉就位后应按设计要求整修井底,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4)井底超挖时应回填,并填至井底设计高程,其中井底进水的大口井,可采用与基底相同的砂砾料或与基底相近的滤料回填;封底的大口井,宜采用粗砂、砾石或卵石等粗颗粒材料回填;
2 井底反滤层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将井中水位降到井底以下;
2)在前一层铺设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铺设次层;
3)每层厚度不得小于该层的设计厚度;
3 大口井周围散水下回填黏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黏土应呈现松散状态,不含有大于50mm的硬土块,且不含有卵石、木块等杂物;
2)不得使用冻土;
3)分层铺设压实,压实度不小于95%;
4)黏土与井壁贴紧,且不漏夯;
4 新建复合井应先施工管井,建成的管井井口应临时封闭牢固;大口井施工时不得碰撞管井,且不得将管井作任何支撑使用。
5.2.6 辐射管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含水层的土质、辐射管的直径、长度、管材以及设备条件等确定施工方法;
2 每根辐射管的施工应连续作业,不宜中断;埋入含水层中,辐射管向出水口应有不小于4‰的坡度;
3 辐射管施工完毕,应采用高压水冲洗;辐射管与预留孔(管)之间的缝隙应封闭牢固,且不得漏砂;
4 锤打法或顶管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辐射管的入土端应安装顶帽,施力端应安装管帽;
2)锤打施力或顶进千斤顶的作用中心线,与辐射管的中心线同轴;
3)千斤顶的支架应与底板固定;
4)千斤顶的后背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机械钻进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口井井壁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安装钻机设备;
2)钻机应可靠地固定;
3)钻孔均匀进尺,遇坚硬地层,钻进速度不宜过大;
4)钻进和喷水必须同步,及时冲出钻屑;
6 水射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射设备连接牢固,过水通畅,安全可靠,且不得漏水;
2)水压不小于0.3MPa,水枪的喷口流速:中、粗砂层,宜采用15m/s;卵石层,宜采用30m/s;
3)辐射管开始推进时,其入土端宜稍低于外露端;
4)辐射管随水枪射水,缓缓推进。
5.2.7 渗渠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渗渠沟槽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沟槽底及槽壁应平整,槽底中心线至沟槽壁的宽度不得小于中心线至设计反滤层外缘的宽度;
2)采用弧形基础时,其弧形曲线应与集水管的弧度基本吻合;
3)集水管与弧形基础之间的空隙,宜用砂石填充;
2 预制混凝土枕基的现场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枕基应与槽底接触稳定;
2)枕基间铺设的滤料应捣实,并按枕基的弧面最低点整平;
3)枕基位置及其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预制混凝土条形基础现浇管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形基础与槽底接触稳定;
2)条形基础的位置及其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3)条形基础的上表面凿毛,并冲刷干净;
4)浇筑管座时,在集水管两侧同时浇筑,集水管与条形基础间的三角区应填实,且不得使集水管位移;
4 集水管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管前应对集水管作外观检查,下管时不得损伤集水管;
2)铺设前应将管内外清扫干净,且不得有堵塞进水孔眼现象;铺设时应使集水管无进水孔眼部分的中线位于管底,并将集水管固定;
3)集水管铺设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 反滤层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浇筑管座混凝土的强度应达到5MPa以上方可铺设反滤层;
2)集水管两侧的反滤层应对称分层铺设,每层厚度不宜超过300mm,且不得使集水管产生位移;
3)每层滤料应厚度均匀,其厚度不得小于该层的设计厚度,各层间层次清晰;
4)分段铺设时,相邻滤层的留茬应呈阶梯形,铺设接头时应层次分明;
5)反滤层铺设完毕应采取保护措施,严禁车辆、行人通行或堆放材料,抛掷杂物;
6 沟槽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反滤层以上的回填土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宜选用不含有害物质、不易堵塞反滤层的砂类土;
2)若槽底以上原土成层分布,宜按原土层顺序回填;
3)回填土时,宜对称于集水管中心线分层回填,并不得破坏反滤层和损伤集水管;
4)冬期回填土时,反滤层以上0.5m范围内,不得回填冻土;
5)回填土应分层夯实;
7 渗渠施工完毕,应清除现场遗留的土方及其他杂物,恢复施工前的河床地形。
条文说明
5.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5.2.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施工期间应避免地面污水及非取水层水渗入取水层。如不慎造成取水层污染,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2.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大口井施工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应按本条规定进行抽水清洗至水中的含砂量小于或等于1/200000(体积比),方可停止抽水清洗。
5.2.4 本条第1款管节为工厂预制的成品管节;采用无砂混凝土现场制作大口井井筒或渗渠集水管时,应经试验确定其骨料粒径、灰石比和水灰比,并应制定搅拌、浇筑和养护的施工措施,其渗透系数、阻砂能力和强度应不低于设计要求。
5.2.6 本条第1款施工方法有锤打法、顶管法、机械水平钻进法、水射法、水射法与锤打法或顶管法的联合以及其他方法;第4款(2)要求锤打施力中心线或顶进千斤顶的合力作用中心线与所施做的辐射管的中心线同轴。
- 上一节:5.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5.3 地表水固定式取水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