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地表水固定式取水构筑物


5.3.1 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施工平面布置图及纵、横断面图;

    2 水中及岸边构筑物、管渠的围堰或基坑(基槽)、沉井施工方案;
    3 水下基础工程的施工方法;
    4 取水头部等采用预制拼装时,其构件制作,下水与浮运,下沉、定位及固定,水下拼装的技术措施;
    5 进水管渠的施工方法以及与构筑物连接的技术措施;
    6 施工设备机具的数量、型号以及安全性能要求;
    7 水上、水下作业和深基坑作业的安全措施;
    8 周围环境、航运安全等的技术措施。
5.3.2 施工方法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3.3 采用预制取水头部进行浮运沉放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水头部预制的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周围应有足够供堆料、锚固、下滑,牵引以及安装施工机具、机电设备、牵引绳索的地段;
    2)地基承载力应满足取水头部的荷载要求,达不到荷载要求时,应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
    2 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制作应按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 预制钢构件的加工、制作、拼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执行;
    4 预制构件沉放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底部结构施工,其混凝土底板宜采用水下混凝土封底。
5.3.4 取水头部水上打桩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    取水头部水上打桩的尺寸要求
5.3.5 取水头部浮运前应设置下列测量标志:
    1 取水头部中心线的测量标志;
    2 取水头部进水管口的中心测量标志;
    3 取水头部各角吃水深度的标尺,圆形时为相互垂直两中心线与圆周交点吃水深度的标尺;
    4 取水头部墓坑定位的水上标志;
    5 下沉后,测量标志应仍露出水面。
5.3.6 取水头部浮运前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水头部的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2 取水头部清扫干净,水下孔洞全部封闭,不得漏水;
    3 拖曳缆绳绑扎牢固;
    4 下滑机具安装完毕,并经过试运转;
    5 检查取水头部下水后的吃水平衡,不平衡时,应采取浮托或配重措施;
    6 浮运拖轮、导向船及测量定位人员均做好准备工作;
    7 必要时应进行封航管理。
5.3.7 取水头部的定位,应采用经纬仪三点交叉定位法。岸边的测量标志,应设在水位上涨不被淹没的稳固地段。
5.3.8 取水头部沉放前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构件拖航时保护用的临时措施;
    2 对构件底面外形轮廓尺寸和基坑坐标、标高进行复测;
    3 备好注水、灌浆、接管工作所需的材料,做好预埋螺栓的修整工作;
    4 所有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指挥通信系统应清晰畅通。
5.3.9 取水头部定位后,应进行测量检查,及时按设计要求进行固定。施工期间应对取水头部、进水间等构筑物的进水孔口位置、标高进行测量复核。
5.3.10 水中构筑物施工完成后,应按本规范第5.4节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回填、抛石等稳定结构的施工。
5.3.11 河床式取水进水口从进水管道内垂直顶升法施工,应按本规范第5.5.5条的规定执行。其取水头部装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且位置准确、安装稳固。
5.3.12 岸边取水构筑物的进水口施工应按本规范第5.5节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条文说明
5.3 地表水固定式取水构筑物
5.3.1 本条第3款水下基坑(槽)开挖,可采用挖泥船、空气吸泥机或爆破法开挖;主体结构施工,可采用围堰法、沉井法等方法;沉井法施工,可采用筑岛法、浮运法施工;沉井的制作、下沉及封底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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