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基坑开挖与支护
4.4.1 基坑开挖与支护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施工平面布置图及开挖断面图;
2 挖、运土石方的机械型号、数量;
3 土石方开挖的施工方法;
4 围护与支撑的结构形式,支设、拆除方法及安全措施;
5 基坑边坡以外堆土石方的位置及数量,弃运土石方运输路线及土石方挖运平衡表;
6 开挖机械、运输车辆的行驶线路及斜道设置;
7 支护结构、周围环境的监控量测措施。
4.4.2 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相关规定。
4.4.3 基坑底部为倒锥形时,坡度变换处增设控制桩;同时沿圆弧方向的控制桩也应加密。
4.4.4 基坑的边坡应经稳定性验算确定。土质条件良好、地下水位低于基坑底面高程、周围环境条件允许时,深度在5m以内边坡不加支撑时,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4.4.4的规定:
4.4.6 基坑开挖的顺序、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遵循“对称平衡、分层分段(块)、限时挖土、限时支撑”的原则。
4.4.7 采用明排水的基坑,当边坡岩土出现裂缝、沉降失稳等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开挖,进行加固、削坡等处理。
雨期施工基坑边坡不稳定时,其坡度应适度放缓;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4.4.8 设有支撑的基坑,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和严禁超挖”的原则开挖,并应按施工方案在基坑边堆置土方;基坑边堆置土方不得超过设计的堆置高度。
4.4.9 基坑的降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降排水系统应于开挖前2~3周运行;对深度较大,或对土体有一定固结要求的基坑,运行时间还应适当提前;
2 及时排除基坑积水,有效地防止雨水进入基坑;
3 基坑受承压水影响时,应在开挖前检查承压水的降压情况。
4.4.10 软土地层或地下水位高、承压水水压大、易发生流砂、管涌地区的基坑,必须确保降排水系统有效运行;如发现涌水、流砂、管涌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开挖,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后方能继续开挖。
4.4.11 基坑施工中,地基不得扰动或超挖;局部扰动或超挖,并超出允许偏差时,应与设计商定或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 排水不良发生扰动时。应全部清除扰动部分,用卵石、碎石或级配砾石回填;
2 岩土地基局部超挖时,应全部清除基底碎渣,回填低强度混凝土或碎石。
4.4.12 超固结岩土复合边坡遇水结冰冻融易产生坍滑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坍塌与滑坡。
4.4.13 开挖深度大于5m,或地基为软弱土层,地下水渗透系数较大或受场地限制不能放坡开挖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4.4.14 基坑支护应综合考虑基坑深度及平面尺寸、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要求、施工装备、工艺能力及施工工期等因素,并应按照表4.4.14选用支护结构。
2 支护部件的型号、尺寸、支撑点的布设位置,各类桩的入土深度及锚杆的长度和直径等应经计算确定;
3 围护墙体、支撑围檩、支撑端头处设置传力构造,围檩及支撑不应偏心受力,围檩集中受力部位应加肋板;
4 支护结构设计应根据表4.4.15选用相应的侧壁安全等级及重要性系数;
6 支护安装和拆除方便、安全、可靠。
4.4.16 支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挖到规定深度时,应及时安装支护构件;
2 设在基坑中下层的支撑梁及土锚杆,应在挖土至规定深度后及时安装;
3 支护的连接点必须牢固可靠。
4.4.17 支护系统的维护、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方开挖和结构施工时,不得碰撞或损坏边坡、支护构件,降排水设施等;
2 施工机具设备、材料,应按施工方案均匀堆(停)放;
3 重型施工机械的行驶及停置必须在基坑安全距离以外;
4 做好基坑周边地表水的排泄和地下水的疏导;
5 雨期应覆盖土边坡,防止冲刷、浸润下滑,冬期应防止冻融。
4.4.18 支护出现险情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护结构变形过大、变形速率过快时,应在坑底与坑壁间增设斜撑、角撑等;
2 边坡土体裂缝呈现加速趋势,必须立即采取反压坡脚、减载、削坡等安全措施,保持稳定后再行全面加固;
3 坑壁漏水、流砂时,应采取措施进行封堵,封堵失效时必须立即灌注速凝浆液固结土体,阻止水土流失,保护基坑的安全与稳定;
4 基坑周边构筑物出现沉降失稳、裂缝、倾斜等征兆时,必须及时加固处理并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4.4.19 基坑开挖与支护施工应进行量测监控,监测项目、监测控制值应根据设计要求及基坑侧壁安全等级进行选择,并应符合表4.4.19的规定。
4.4.4 本条的表4.4.4给出开挖深度在5m以内的基坑可不加支撑时的坡度控制值,以便施工时参考;有成熟施工经验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本条强调开挖基坑的边坡应通过稳定性分析计算来确定,而不能仅依据施工经验确定;在软土基坑坡顶不宜设置静载或动载,需要设置时,应对土的承载力和边坡的稳定性进行验算。
4.4.8 土质条件或工程环境条件较差设有支撑的基坑,开挖时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和严禁超挖”的施工原则。施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基坑边堆置土方不得超过施工方案的设计荷载和堆置高度,以保证支撑结构的安全。
4.4.9 本条规定了基坑开挖前的降排水时限和基本要求:一般情况下应提前2~3周;对深度较大,或对土体有一定固结要求的基坑,降排水运行的提前时间还应适当增加。
4.4.14 基坑支护结构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表4.4.14依据基坑深度、土质、侧壁安全等级选用支扩结构形式。护坡桩一般分为四大类,即水泥土类:粉喷桩、深层搅拌桩;钢筋混凝土类:预制桩、钻孔桩、地下连续墙;钢板桩类:钢组合桩、拉森式专用钢板桩;木板桩类:木桩、企口板桩。除此之外,目前已在工程中应用的还有SMW桩等形式。
4.4.15 鉴于工程实践中支护结构设计有时由施工单位进行具体设计,本条对此作出规定。表4.4.15参考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表3.1.3。
4.4.19 本条强调围护结构应进行测量监控,表4.4.19基坑开挖监测项目是依据本规范第4.4.15条基坑边坡(侧壁)安全等级及重要性系数规定的;表4.4.19参考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CJ 120—99表3.8.3。
1 施工平面布置图及开挖断面图;
2 挖、运土石方的机械型号、数量;
3 土石方开挖的施工方法;
4 围护与支撑的结构形式,支设、拆除方法及安全措施;
5 基坑边坡以外堆土石方的位置及数量,弃运土石方运输路线及土石方挖运平衡表;
6 开挖机械、运输车辆的行驶线路及斜道设置;
7 支护结构、周围环境的监控量测措施。
4.4.2 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相关规定。
4.4.3 基坑底部为倒锥形时,坡度变换处增设控制桩;同时沿圆弧方向的控制桩也应加密。
4.4.4 基坑的边坡应经稳定性验算确定。土质条件良好、地下水位低于基坑底面高程、周围环境条件允许时,深度在5m以内边坡不加支撑时,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4.4.4的规定:
表4.4.4 深度在5m以内的基坑边坡的最陡坡度
4.4.5 土石方应随挖、随运,宜将适用于回填的土分类堆放备用。4.4.6 基坑开挖的顺序、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遵循“对称平衡、分层分段(块)、限时挖土、限时支撑”的原则。
4.4.7 采用明排水的基坑,当边坡岩土出现裂缝、沉降失稳等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开挖,进行加固、削坡等处理。
雨期施工基坑边坡不稳定时,其坡度应适度放缓;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4.4.8 设有支撑的基坑,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和严禁超挖”的原则开挖,并应按施工方案在基坑边堆置土方;基坑边堆置土方不得超过设计的堆置高度。
4.4.9 基坑的降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降排水系统应于开挖前2~3周运行;对深度较大,或对土体有一定固结要求的基坑,运行时间还应适当提前;
2 及时排除基坑积水,有效地防止雨水进入基坑;
3 基坑受承压水影响时,应在开挖前检查承压水的降压情况。
4.4.10 软土地层或地下水位高、承压水水压大、易发生流砂、管涌地区的基坑,必须确保降排水系统有效运行;如发现涌水、流砂、管涌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开挖,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后方能继续开挖。
4.4.11 基坑施工中,地基不得扰动或超挖;局部扰动或超挖,并超出允许偏差时,应与设计商定或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 排水不良发生扰动时。应全部清除扰动部分,用卵石、碎石或级配砾石回填;
2 岩土地基局部超挖时,应全部清除基底碎渣,回填低强度混凝土或碎石。
4.4.12 超固结岩土复合边坡遇水结冰冻融易产生坍滑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坍塌与滑坡。
4.4.13 开挖深度大于5m,或地基为软弱土层,地下水渗透系数较大或受场地限制不能放坡开挖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4.4.14 基坑支护应综合考虑基坑深度及平面尺寸、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要求、施工装备、工艺能力及施工工期等因素,并应按照表4.4.14选用支护结构。
表4.4.14 支护结构形式及其适用条件
4.4.15 基坑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护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2 支护部件的型号、尺寸、支撑点的布设位置,各类桩的入土深度及锚杆的长度和直径等应经计算确定;
3 围护墙体、支撑围檩、支撑端头处设置传力构造,围檩及支撑不应偏心受力,围檩集中受力部位应加肋板;
4 支护结构设计应根据表4.4.15选用相应的侧壁安全等级及重要性系数;
表4.4.15 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及重要性系数
5 支护不得妨碍基坑开挖及构筑物的施工;6 支护安装和拆除方便、安全、可靠。
4.4.16 支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挖到规定深度时,应及时安装支护构件;
2 设在基坑中下层的支撑梁及土锚杆,应在挖土至规定深度后及时安装;
3 支护的连接点必须牢固可靠。
4.4.17 支护系统的维护、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方开挖和结构施工时,不得碰撞或损坏边坡、支护构件,降排水设施等;
2 施工机具设备、材料,应按施工方案均匀堆(停)放;
3 重型施工机械的行驶及停置必须在基坑安全距离以外;
4 做好基坑周边地表水的排泄和地下水的疏导;
5 雨期应覆盖土边坡,防止冲刷、浸润下滑,冬期应防止冻融。
4.4.18 支护出现险情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护结构变形过大、变形速率过快时,应在坑底与坑壁间增设斜撑、角撑等;
2 边坡土体裂缝呈现加速趋势,必须立即采取反压坡脚、减载、削坡等安全措施,保持稳定后再行全面加固;
3 坑壁漏水、流砂时,应采取措施进行封堵,封堵失效时必须立即灌注速凝浆液固结土体,阻止水土流失,保护基坑的安全与稳定;
4 基坑周边构筑物出现沉降失稳、裂缝、倾斜等征兆时,必须及时加固处理并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4.4.19 基坑开挖与支护施工应进行量测监控,监测项目、监测控制值应根据设计要求及基坑侧壁安全等级进行选择,并应符合表4.4.19的规定。
表4.4.19 基坑开挖监测项目
注: “√”为必选项目,“◇”为可选项目,可按设计要求选择。
条文说明
4.4 基坑开挖与支护4.4.4 本条的表4.4.4给出开挖深度在5m以内的基坑可不加支撑时的坡度控制值,以便施工时参考;有成熟施工经验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本条强调开挖基坑的边坡应通过稳定性分析计算来确定,而不能仅依据施工经验确定;在软土基坑坡顶不宜设置静载或动载,需要设置时,应对土的承载力和边坡的稳定性进行验算。
4.4.8 土质条件或工程环境条件较差设有支撑的基坑,开挖时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和严禁超挖”的施工原则。施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基坑边堆置土方不得超过施工方案的设计荷载和堆置高度,以保证支撑结构的安全。
4.4.9 本条规定了基坑开挖前的降排水时限和基本要求:一般情况下应提前2~3周;对深度较大,或对土体有一定固结要求的基坑,降排水运行的提前时间还应适当增加。
4.4.14 基坑支护结构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表4.4.14依据基坑深度、土质、侧壁安全等级选用支扩结构形式。护坡桩一般分为四大类,即水泥土类:粉喷桩、深层搅拌桩;钢筋混凝土类:预制桩、钻孔桩、地下连续墙;钢板桩类:钢组合桩、拉森式专用钢板桩;木板桩类:木桩、企口板桩。除此之外,目前已在工程中应用的还有SMW桩等形式。
4.4.15 鉴于工程实践中支护结构设计有时由施工单位进行具体设计,本条对此作出规定。表4.4.15参考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表3.1.3。
4.4.19 本条强调围护结构应进行测量监控,表4.4.19基坑开挖监测项目是依据本规范第4.4.15条基坑边坡(侧壁)安全等级及重要性系数规定的;表4.4.19参考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CJ 120—99表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