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资料,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4.1.2 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石方运距最短、运程最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顺序等,做好土石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4.1.3 降排水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后方可开始施工。
4.1.4 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流水方向的坡度大于或等于0.2%。
4.1.5 基坑(槽)开挖前,应根据围堰或围护结构的类型、工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地面荷载等因素制定施工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4.1.6 围堰、圃护结构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基坑开挖。挖至设计高程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合格后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并应减少基坑裸露时间。基坑验收后应予保护,防止扰动。
4.1.7 深基坑应做好上、下基坑的坡道,保证车辆行驶及施工人员通行安全。
4.1.8 有防汛、防台风要求的基坑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4.1.9 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4.1.10 基坑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发现岩、土质与勘察报告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由建设单位会同上述单位研究确定处理措施。
4.1.11 土石方爆破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4.1.9 本条强调基坑(槽)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本条中监测是指沉降观测、变形测量等工程施工安全监测项目。
4.1.10 本条参考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附录A.1.1条“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的规定,基坑开挖中发现岩、土质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勘测资料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建设、监理、设计、勘测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
4.1.2 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石方运距最短、运程最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顺序等,做好土石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4.1.3 降排水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后方可开始施工。
4.1.4 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流水方向的坡度大于或等于0.2%。
4.1.5 基坑(槽)开挖前,应根据围堰或围护结构的类型、工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地面荷载等因素制定施工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4.1.6 围堰、圃护结构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基坑开挖。挖至设计高程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合格后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并应减少基坑裸露时间。基坑验收后应予保护,防止扰动。
4.1.7 深基坑应做好上、下基坑的坡道,保证车辆行驶及施工人员通行安全。
4.1.8 有防汛、防台风要求的基坑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4.1.9 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4.1.10 基坑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发现岩、土质与勘察报告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由建设单位会同上述单位研究确定处理措施。
4.1.11 土石方爆破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条文说明
4.1 一般规定4.1.9 本条强调基坑(槽)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本条中监测是指沉降观测、变形测量等工程施工安全监测项目。
4.1.10 本条参考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附录A.1.1条“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的规定,基坑开挖中发现岩、土质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勘测资料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建设、监理、设计、勘测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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