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给排水构筑物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续表A
注:1 单体构筑物工程包括:取水构筑物(取水头部、进水涵渠、进水间、取水泵房等单体构筑物),排放构筑物(排放口、出水涵渠、出水扑、排放泵房等单体构筑物),水处理构筑物(泵房、调节配水池、蓄水池、清水池、沉砂池、工艺沉淀池、曝气池、澄清池、滤池、浓缩池、消化池、稳定塘、涵渠等单体构筑物),管渠,调蓄构筑物(增压泵房、提升泵房、调蓄池、水塔、水柜等单体构筑物);
2 细部结构指主体构筑物的走道平台、梯道、设备基础、导流墙(槽)、支架、盖扳等的现浇混凝上或钢结构;对于混凝土结构,与主体结构工程同时连续浇筑施工时,其钢筋、模板、混凝土等分项工程验收,可与主体结构工程合并;
3 各类工艺辅助构筑物指各类工艺井、管廊桥架、闸槽、水槽(廊)、堰口、穿孔、孔口、斜板、导流墙(板)等;对于混凝土和砌体结构,与主体结构工程同时连续浇筑、砌筑施工时,其钢筋、模板、混凝土、砌体等分项工程验收,可与主体结构工程合并;
4 长输管渠的分项工程应按管段长度划分成若干个验收批分项工程,验收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式同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268-2008表B.0.1和表B.0.2;
5 管理用房、配电房、脱水机房、鼓风机房、泵房等的地面建筑工程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附录B规定。
条文说明
附录A 给排水构筑物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检验与验收项目应依照工程合同划分为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单体工程;单位工程可划分为: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且应按不同单体构筑物分别设置分项工程,单体构筑物分项工程视需要可设验收批;其他分项工程可按变形缝位置、施工作业面、标高等分为若干个验收部位。
本表供工程施工使用,具体验收批、子分部、子单位工程设置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设计和监理等单位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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