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
5.1.2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2 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规定;
    3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
    4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
    5 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相关规定。
5.1.3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
5.1.4 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
5.1.5 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
    2 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
    3 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
    4 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
    5 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
    6 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
5.1.6 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5.1.2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中进、出水管渠工程,包括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涵渠和预制管铺设的管渠、涵渠;本规范统称为管渠。
5.1.5 本条规定了工程施工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特别是临近水体作业,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预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制定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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