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水塔、水柜、调蓄池(清水池、调节水池、调蓄水池)等给排水调蓄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
8.1.2 调蓄构筑物工程除按本章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应按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水柜、调蓄池等贮水构筑物的混凝土和砌体工程应按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与调蓄构筑物有关的管道、进出水构筑物和砌体工程等应按本规范的相关章节规定执行。
8.1.3 调蓄构筑物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复核已建的与调蓄构筑物有关的管道、进出水构筑物的位置坐标、控制点和水准点。施工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合理安排各构筑物的施工顺序,避免新、老管道、构筑物之间出现影响结构安全、运行功能的差异沉降。
8.1.4 调蓄构筑物施工过程中应编制施工方案,并应包括施工过程中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监控量测方案。
8.1.5 调蓄构筑物施工应制定高空、起重作业及基坑支护、模板支架工程等的安全技术措施。
8.1.6 施工完毕的贮水调蓄构筑物必须进行满水试验。
8.1.7 贮水调蓄构筑物的满水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6.1.3条的规定,并应编制测定沉降变形的方案,在满水试验过程中,应根据方案测定水池的沉降变形量。
8.1.1 本规范将水塔、水柜和调蓄池(清水池、调节水池、调蓄水池)等给排水构筑物归类为“调蓄构筑物”。
近年来我国大城市供水系统中采用水塔和钢水柜较少,普遍采用变频高压供水系统。但鉴于各地的发展不均衡,一些地区仍在采用水塔和钢水柜供水系统,本章保留了原规范第九章水塔部分内容。
8.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调蓄构筑物施工完成后必须按本规范第9章规定进行满水试验。
8.1.2 调蓄构筑物工程除按本章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应按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水柜、调蓄池等贮水构筑物的混凝土和砌体工程应按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与调蓄构筑物有关的管道、进出水构筑物和砌体工程等应按本规范的相关章节规定执行。
8.1.3 调蓄构筑物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复核已建的与调蓄构筑物有关的管道、进出水构筑物的位置坐标、控制点和水准点。施工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合理安排各构筑物的施工顺序,避免新、老管道、构筑物之间出现影响结构安全、运行功能的差异沉降。
8.1.4 调蓄构筑物施工过程中应编制施工方案,并应包括施工过程中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监控量测方案。
8.1.5 调蓄构筑物施工应制定高空、起重作业及基坑支护、模板支架工程等的安全技术措施。
8.1.6 施工完毕的贮水调蓄构筑物必须进行满水试验。
8.1.7 贮水调蓄构筑物的满水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6.1.3条的规定,并应编制测定沉降变形的方案,在满水试验过程中,应根据方案测定水池的沉降变形量。
条文说明
8.1 一般规定8.1.1 本规范将水塔、水柜和调蓄池(清水池、调节水池、调蓄水池)等给排水构筑物归类为“调蓄构筑物”。
近年来我国大城市供水系统中采用水塔和钢水柜较少,普遍采用变频高压供水系统。但鉴于各地的发展不均衡,一些地区仍在采用水塔和钢水柜供水系统,本章保留了原规范第九章水塔部分内容。
8.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调蓄构筑物施工完成后必须按本规范第9章规定进行满水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