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基本气温
9.2.1 基本气温可采用按本规范附录E规定的方法确定的50年重现期的月平均最高气温Tmax和月平均最低气温Tmin。全国各城市的基本气温值可按本规范附录E中表E.5采用。当城市或建设地点的基本气温值在本规范附录E中没有给出时,基本气温值可根据当地气象台站记录的气温资料,按附录E规定的方法通过统计分析确定。当地没有气温资料时,可根据附近地区规定的基本气温,通过气象和地形条件的对比分析确定;也可比照本规范附录E中图E.6.4和图E.6.5近似确定。
9.2.2 对金属结构等对气温变化较敏感的结构,宜考虑极端气温的影响,基本气温Tmax和Tmin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适当增加或降低。
条文说明
9.2 基本气温
9.2.1 基本气温是气温的基准值,是确定温度作用所需最主要的气象参数。基本气温一般是以气象台站记录所得的某一年极值气温数据为样本,经统计得到的具有一定年超越概率的最高和最低气温。采用什么气温参数作为年极值气温样本数据,目前还没有统一模式。欧洲规范EN 1991-1-5:-2003采用小时最高和最低气温;我国行业标准《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TB 10002.1-2005采用七月份和一月份的月平均气温,《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采用有效温度并将全国划分为严寒、寒冷和温热三个区来规定。目前国内在建筑结构设计中采用的基本气温也不统一,钢结构设计有的采用极端最高、最低气温,混凝土结构设计有的采用最高或最低月平均气温,这种情况带来的后果是难以用统一尺度评判温度作用下结构的可靠性水准,温度作用分项系数及其他各系数的取值也很难统一。作为结构设计的基本气象参数,有必要加以规范和统一。
根据国内的设计现状并参考国外规范,本规范将基本气温定义为50年一遇的月平均最高和月平均最低气温。分别根据全国各基本气象台站最近30年历年最高温度月的月平均最高和最低温度月的月平均最低气温为样本,经统计(假定其服从极值Ⅰ型分布)得到。
对于热传导速率较慢且体积较大的混凝土及砌体结构,结构温度接近当地月平均气温,可直接采用月平均最高气温和月平均最低气温作为基本气温。
对于热传导速率较快的金属结构或体积较小的混凝土结构,它们对气温的变化比较敏感,这些结构要考虑昼夜气温变化的影响,必要时应对基本气温进行修正。气温修正的幅度大小与地理位置相关,可根据工程经验及当地极值气温与月平均最高和月平均最低气温的差值以及保温隔热性能酌情确定。
- 上一节:9.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9.3 均匀温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