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7 试验结果的合格评定


E.7.1 组试验结果的合格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一组内每一试件的破坏形式均属正常时,应舍去组内最大值和最小值,而以中间三个值的平均值作为该组试验结果的正拉粘结强度推定值;若该推定值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规定的相应指标(对界面胶、界面剂暂按底胶的指标执行),则可评该组试件正拉粘结强度检验结果合格;
    2 当一组内仅有一个试件的破坏形式不正常,允许以加倍试件重做一组试验。若试验结果全数达到上述要求,则仍可评该组为试验合格组。
E.7.2 检验批试验结果的合格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若一检验批的每一组均为试验合格组,则应评该批粘结材料的正拉粘结性能符合安全使用的要求;
    2 若一检验批中有一组或一组以上为不合格组,则应评该批粘结材料的正拉粘结性能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3 若检验批由不少于20组试件组成,且仅有一组被评为试验不合格组,则仍可评该批粘结材料的正拉粘结性能符合使用要求。
E.7.3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受检胶粘剂、聚合物砂浆或界面剂的品种、型号和批号;
    2 抽样规则及抽样数量;
    3 试件制备方法及养护条件;
    4 试件的编号和尺寸;
    5 试验环境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6 仪器设备的型号、量程和检定日期;
    7 加荷方式及加荷速度;
    8 试件的破坏荷载及破坏形式;
    9 试验结果整理和计算;
    10 取样、测试、校核人员及测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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