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焊接材料
(Ⅰ)主控项目
4.3.1 结构加固用的焊接材料,其品种、规格、型号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焊接材料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 5117、《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等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复验不合格的焊接材料不得使用。检查数量:应按产品复验抽样并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中文标志及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Ⅱ)一般项目
4.3.2 焊条应无焊芯锈蚀、药皮脱落等影响焊条质量的损伤和缺陷;焊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现行国家相应产品标准规定的允许值。检查数量:按使用量1%,且不少于10包抽查。当使用量少于10包时,应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及测定焊条含水率。
条文说明
4.3.1 结构加固用的焊接材料,虽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 5117和《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规定的检验规则,其成品焊条应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批检验。但由于焊接材料对焊接质量的影响重大,兼之结构加固的工程量一般较小,所用焊接材料极易遇到来源不明或混批的情况。因此,进场时,必须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同时,尚应注意检查其外观质量。若包装已破损或批号及检验号已无法辨认时,不论有无产品合格证明书及出厂检验报告,均应通过见证取样进行系统的复验。
另外,当设计单位有其他复验要求时,复验项目必须由设计单位决定,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均无权代庖,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3.2 焊条、焊剂保管不当,将容易受潮,不仅影响操作的工艺性能,而且会对接头的理化性能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对于外观质量存在着本条所指出的损伤和缺陷的焊接材料,在进场检查时应当拒收,以免给结构加固工程埋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