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 仪器设备
G.2.1 测定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热鼓风干燥箱(烘箱),其温度波动不应大于±2℃;
2 温度计应备有两种,其测温范围分别为0℃~150℃和0℃~250℃;
3 称量容器应采用铝制称量盒或耐温称量瓶,其直径宜为50mm;高度宜为30mm;
4 称量天平应为分析天平;其感量应为1mg;最大称量应为200g;
5 干燥器应为有密封盖的玻璃干燥器,数量应不少于4个,且均应盛有蓝变色硅胶;
6 胶皿,其制皿材料与胶粘剂原材料之间应不发生化学反应。
1 电热鼓风干燥箱(烘箱),其温度波动不应大于±2℃;
2 温度计应备有两种,其测温范围分别为0℃~150℃和0℃~250℃;
3 称量容器应采用铝制称量盒或耐温称量瓶,其直径宜为50mm;高度宜为30mm;
4 称量天平应为分析天平;其感量应为1mg;最大称量应为200g;
5 干燥器应为有密封盖的玻璃干燥器,数量应不少于4个,且均应盛有蓝变色硅胶;
6 胶皿,其制皿材料与胶粘剂原材料之间应不发生化学反应。
- 上一节:G.1 适用范围
- 下一节:G.3 测试前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