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锚栓
(Ⅰ)主控项目
4.11.1 结构加固用锚栓应采用自扩底锚栓、模扩底锚栓或特殊倒锥形锚栓,且应按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进场时,应对其品种、型号、规格、中文标志和包装、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进行检查,并应对锚栓钢材受拉性能指标进行见证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对地震设防区,除应按上述规定进行检查和复验外,尚应复查该批锚栓是否属地震区适用的锚栓。复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国内产品,应具有独立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行业标准《混凝土用膨胀型、扩孔型建筑锚栓》JG 160-2004附录F规定的专项试验验证合格的证书;
2 对进口产品,应具有该国或国际认证机构检验结果出具的地震区适用的认证证书。
检查数量:按同一规格包装箱数为一检验批,随机抽取3箱(不足3箱应全取)的锚栓,经混合均匀后,从中见证抽取5%,且不少于5个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仅有一个不合格,允许加倍取样复验;若仍有不合格者,则该批产品应评为不合格产品。
检验方法:在确认锚栓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性的条件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见证复验报告;对扩底刀具,还应检查其真伪;对地震设防区,尚应检查其认证或验证证书。
4.11.2 钢锚板的钢种、规格、质量等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应产品标准要求。对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锚板,应进行见证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要求。
检查数量:以现行相应的产品标准为依据,按进场批号逐批检查。当设计有复验要求时,应按每批的钢锚板总数见证抽取1‰,且不少于3块进行复验。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见证复验报告。
(Ⅱ)一般项目
4.11.3 锚栓外观表面应光洁、无锈、完整,栓体不得有裂纹或其他局部缺陷;螺纹不应有损伤。检查数量:按包装箱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3箱。
检验方法:开箱逐个目测检查。
4.11.4 钢锚板应平直、完整;表面不得有锈蚀、裂纹;端边不得有分层、夹渣等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条文说明
4.11.1 在混凝土结构后锚固连接工程中,锚栓的可靠性至关重要。因此,应对其性能和质量进行严格的检查和复验;尤其是对国产锚栓更应从严要求。因为目前国内生产的锚栓,几乎都是假冒的后扩底锚栓和劣质化学锚栓,其质量状况十分令人担忧。设计和业主单位在选择锚栓产品时,应非常慎重,绝不可利用当前恶性竞争之风一味压价,以致所得到的全是伪劣产品,其后果必然是给工程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11.2 锚栓所配的钢锚板,一般是根据设计要求在工厂定制。这类产品进场时均具备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这两个文件可供进场接收时检查使用。只有当设计有复验要求时,才需要在钢锚板上取样,进行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复验。
4.11.3、4.11.4 这两条是对锚栓及其锚板外观质量的要求,外观质量有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之分。凡条文中不允许出现的缺陷,均应视为影响其受力性能的严重缺陷而予以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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