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般规定
3.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10(6)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3.1.2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系统规模和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3.1.3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保障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3.1.4 供配电系统的构成应简单明确,减少电能损失,并便于管理和维护。
3.1.5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1 一般规定
3.1. 1 为适应一般民用建筑工程的常用情况,本规范特规定适用于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供配电系统。
对于一些民用建筑的规模很大,用电负荷相应增大,个别建筑物内部设有35kV等级的变电所,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设计。
3.1.2 供配电系统如果未进行全面的统筹规划,将会产生能耗大、资金浪费及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因此,在供配电系统设计中,应进行全面规划,确定合理可行的供配电系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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