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23.3.1 机房的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环境要求较高的机房其空气含尘浓度,在静态条件下测试,每升空气中灰尘颗粒最大直径大于或等于0.5μm时的灰尘颗粒数,应小于1.8×104粒;
2 机房内的噪声,在系统停机状况下,在操作员位置测量应小于68dB(A);
3 机房的电磁环境应满足本规范第22.2.5条中的一级标准;当机房的电磁环境不符合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标准和信息涉密管理规定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23.3.2 各类机房对土建专业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机房的室内净高、荷载及地面、门窗等要求,应符合表23.3.2的规定;
续表23.3.2
注:1 如选用设备的技术要求高于本表所列要求,应遵照选用设备的技术要求执行;
2 当300A·h及以上容量的免维护电池需置于楼上时不应叠放;如需叠放时,应将其布置于粱上,并需另行计算楼板负荷;
3 会议电视室最低净高一般为3.5m,当会议室较大时,应按最佳容积比来确定;其混响时间宜为0.6~0.8s;
4 室内净高不含活动地板高度,是否采用活动地极,由工程设计决定,室内设备高度按2.0m考虑;
5 电视会议室的围护结构应采用具有良好隔声性能的非燃烧材料或难燃材料,其隔声量不低于50dB(A);电视会议室的内壁、顶棚、地面应作吸声处理,室内噪声不应超过35dB(A);
6 电视会议室的装饰布置,严禁采用黑色和白色作为背景色。
2 机房内敷设活动地板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的要求;敷设高度应按实际需求确定,宜为200~350mm;
3 在机房附近未设公共卫生间时,应单设卫生间;
4 电信间预留楼板孔洞应上下对齐,楼板孔洞布线后应采用防火堵料封堵;
5 电信间地面应略高于走廊地面,或设防水门坎;
6 当机房内设有用水设备时,应采取防止漫溢和渗漏的措施。
23.3.3 各类机房对电气、暖通专业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表23.3.3的规定。
注:1 进线室、电信间一般采用轴流式通风机,排风按每小时不大于5次换风量计算,并保持负压;
2 设有空调的机房应保持微正压;
3 电视会议室新鲜空气换气量应按每人≥30m3/h
4 投影电视屏幕照度不高于75lx,电视会议室照度应均匀可调,会议室的光源应采用色温为3200K的三基色灯。
条文说明
23.3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23.3.1 粉尘、电磁场干扰等会影响电子信息设备的正常工作,噪声会影响运行管理人员的身心健康。
23.3.2、23.3.3 为了满足设备安装、线缆敷设、系统可靠运行等方面的需要,对机房的建筑、结构、电气、暖通专业提出相关要求。
- 上一节:23.2 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
- 下一节:23.4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