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15.2.1 有线电视系统规模宜按用户终端数量分为下列四类:
A类:10000户以上;
B类:2001—10000户;
C类:301—2000户;
D类:300户以下。
15.2.2 建筑物与建筑群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HFC),宜由自设分前端或子分前端、二级光纤链路网、同轴电缆分配网及用户终端四部分组成,典型的网络拓扑结构宜符合图15.2.2的规定。
15.2.3 系统设计时应明确下列主要条件和技术要求:
1 系统规模、用户分布及功能需求;
2 接入的有线电视网或自设前端的各类信号源和自办节目的数量、类别;
3 城镇的有线电视系统,应采用双向传输及三网融合技术方案;
4 接收天线设置点的实测场强值或理论计算的信号场强值及有线电视网络信号接口参数;
5 接收天线设置点建筑物周围的地形、地貌以及干扰源、气象和大气污染状况等。
15.2.4 系统应满足下列性能指标:
1 载噪比(C/N)应大于或等于44dB;
2 交扰调制比(CM)应大于或等于47dB(550MHz系统),可按下式计算:
CM=47+10lg(N0/N) (15.2.4)
式中 N0——系统设计满频道数;
N——系统实际传输频道数。
3 载波互调比(1M)应大于或等于58dB;
4 载波复合二次差拍比(C/CSO)应大于或等于55dB;
5 载波复合三次差拍比(C/CTB)应大于或等于55dB。
15.2.5 有线电视系统频段的划分应采用低分割方式,各种业务信息以及上行和下行频段划分应符合表15.2.5的规定。
续表15.2.5
15.2.6 有线电视系统的信号传输方式应根据有线电视网络的现状和发展、系统的规模和覆盖区域进行设计,当全部采用邻频传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城市中设计有线电视系统时,其信号源应从城市有线电视网接入,可根据需要设置自设分前端。A类、B类及C类系统传输上限频率宜采用862MHz系统,D类系统可根据需要和有线电视网发展规划选择上限频率。
2 传输频道数与上限频率应符合下列对应关系:
1)550MHz系统,可用频道数60;
2)750MHz系统,除60个模拟频道外,550MHz~750MHz带宽可传送25个数字频道;
3)862MHz系统,除60个模拟频道外,550MHz~862MHz带宽可传送39个数字频道。
3 城市有线电视系统及HFC网络,应按双向传输方式设计。
4 主干线及部分支干线应使用光纤传输,宜采用星形拓扑结构。分配网络可使用同轴电缆,采用星形为主、星树形结合的拓扑结构。
15.2.7 当小型城镇不具备有线电视网,采用自设接收天线及前端设备系统时,C类及以下的小系统或干线长度不超过1.5km的系统,可保持原接收频道的直播。B类及以上的较大系统、干线长度超过1.5km的系统或传输频道超过20套节目的系统,宜采用550MHz及以上传输方式。
15.2.8 当采用自设接收天线及前端设备系统时,有线电视频道配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本保持原接收频道的直播;
2 强场强广播电视频道转换为其他频道播出;
3 配置受环境电磁场干扰小的频道。
15.2.9 系统输出口的模拟电视信号输出电平,宜取(69±6)dB/μV。系统相邻频道输出电平差不应大于2dB,任意频道间的电平差不宜大于12dB。
15.2.10 系统数字信号电平应低于模拟电视信号电平,64-QAM应低于10dB,256-QAM应低于6dB。
条文说明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15.2.3 第3款 双向传输是有线电视传输网络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大中城市的有线电视网络,更应充分考虑其未来的发展。
15.2.6 有线电视系统的信号传输方式
第1款 为保证有线电视系统传输频道的数量及质量,传输系统应选择邻频传输系统。当系统考虑双向传输时,则应考虑750MHz及以上系统。
第4款 根据有线电视的发展及我国目前有线电视系统的构成形式,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HFC)是我国目前较为理想的有线电视传输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