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 一般规定
23.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群)所设置的各类控制机房、通信机房、计算机机房及电信间的设计。
23.1.2 民用建筑中的电子信息系统,宜分类合设设备机房,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布线设备间宜与计算机网络机房及电话交换机房靠近或合并;
2 消防控制室可单独设置,亦可与安防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合用控制室;
3 公共广播可与消防控制室合并设置,亦可与有前端的有线电视系统合设机房;
4 安防控制室宜靠近保安值班室设置。
23.1.3 高层建筑或电子信息系统较多的多层建筑,除设备机房外,应设置电信间。
23.1.4 消防控制室应满足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23.1.5 各系统机房面积、电信间面积、布线通道应留有发展空间。
23.1.6 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机房设备的安装应采取抗震措施。
条文说明
23.1 一般规定
23.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群)所设的各类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及电信间,对于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40m2的计算机房与电话交换机房应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23.1.2 各类电子信息设备分类合设机房,可节约机房面积,减少值班人员,方便管理,有利于系统集成。
23.1.3 对于高层建筑或电子信息系统较多的多层建筑,其布线种类、设备机柜、接线箱等较多,故应设置电信间。
23.1.5 电子信息技术发展很快,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内容在不断增加。因此在设计中,智能化系统设计与建筑设计人员应密此切配合,为各智能化系统的运行及其发展留出适度的面积,使机房能满足系统扩容、更新和增加新系统等发展的需要。
23.1.6 地震发生时,机房和设备不应遭到破坏。
- 上一节:23 电子信息设备机房
- 下一节:23.2 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