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 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
12.7.1 电子设备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设备应同时具有信号电路接地(信号地)、电源接地和保护接地等三种接地系统。
2 电子设备信号电路接地系统的形式,可根据接地导体长度和电子设备的工作频率进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接地导体长度小于或等于0.02λ(λ为波长),频率为30kHz及以下时,宜采用单点接地形式;信号电路可以一点作电位参考点,再将该点连接至接地系统;
采用单点接地形式时,宜先将电子设备的信号电路接地、电源接地和保护接地分开敷设的接地导体接至电源室的接地总端子板,再将端子板上的信号电路接地、电源接地和保护接地接在一起,采用一点式(S形)接地;
2)当接地导体长度大于0.02λ,频率大于300kHz时,宜采用多点接地形式;信号电路应采用多条导电通路与接地网或等电位面连接;
多点接地形式宜将信号电路接地、电源接地和保护接地接在一个公用的环状接地母线上,采用多点式(M形)接地;
3)混合式接地是单点接地和多点接地的组合,频率为30~300kHz时,宜设置一个等电位接地平面,以满足高频信号多点接地的要求,再以单点接地形式连接到同一接地网,以满足低频信号的接地要求;
4)接地系统的接地导体长度不得等于λ/4或λ/4的奇数倍。
3 除另有规定外,电子设备接地电阻值不宜大于4Ω。电子设备接地宜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当电子设备接地与防雷接地系统分开时,两接地网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4 电子设备可根据需要采取屏蔽措施。
12.7.2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计算机应同时具有信号电路接地、交流电源功能接地和安全保护接地等三种接地系统;
该三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均不宜大于4Ω。电子计算机的信号系统,不宜采用悬浮接地。
2 电子计算机的三种接地系统宜共用接地网。
当采用共用接地方式时,其接地电阻应以诸种接地系统中要求接地电阻最小的接地电阻值为依据。当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3 计算机系统接地导体的处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1)计算机信号电路接地不得与交流电源的功能接地导体相短接或混接;
2)交流线路配线不得与信号电路接地导体紧贴或近距离地平行敷设。
4 电子计算机房可根据需要采取防静电措施。
条文说明
12.7 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
12.7.1 本规范对电子设备的各种接地及防雷接地推荐采用共用接电网,如果将各种接地系统分开,则两接地系统之间的距离应满足本条所规定的距离。
因为两个接地系统在电气上要真正分开,在地下必须满足一定的距离,否则两接地系统形式上是分开了,而实际(指电气上)仍未分开。且由于两个电气系统,通过接地网的相互联系而产生强烈的干扰,严重时甚至造成两个接地系统都不能正常工作。这在实际工程中的例子是相当普遍的。在实际应用中,这样近的距离,发现相互干扰仍相当大,试验证明,在单根接地极情况下,距接地极20m远处才可看成零电位。在接地系统是多根接地极甚至是接地网的情况下,零电位处若按上述20m的规定距离,可能仍偏小,但对一般工程来说,其接地网所处位置,不一定要严格地设在另一接地系统的零电位范围处。因为从理论上来说,真正的零电位处,应在无限远处,这在工程上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在实际工程中两接地系统相距20m远时,相互间的影响已十分微弱,只要处理得当,是可正常工作的。
在建筑密度很高的建筑群体内,要将两电气系统的接地,在电气上真正分开,一般较难办到,因为在地下要满足上述的距离往往是不可能的。所以一般还是推荐采用共用接地(即统一接地)形式。这样不但经济上合算,在技术上也是合理的,因为采用统一接地后,各系统的参考电平将是相对稳定的。即使有外来干扰,其参考电平也会跟着浮动。许多工程实际情况已证明采用统一接地体是解决多系统接地的最佳方案。
对要求严格防止空间电磁波干扰的电子设备,采用屏蔽仍是一种十分必要且较普遍的技术措施,当然不同的设备有不同的屏蔽效能要求,这应根据具体设备区别对待。
12.7.2 与原规范基本一致。
- 上一节:12.6 通用电力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
- 下一节:12.8 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