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特低电压配电
7.3.1 特低电压(ELV)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交流50V。特低电压可分为安全特低电压(SELV)及保护特低电压(PELV)。
7.3.2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设备,可作为特低电压电源:
1 一次绕组和二次绕组之间采用加强绝缘层或接地屏蔽层隔离开的安全隔离变压器。
2 安全等级相当于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电源。
3 电化电源或与电压较高回路无关的其他电源。
4 符合相应标准的某些电子设备。这些电子设备已经采取了措施,可以保障即使发生内部故障,引出端子的电压也不超过交流50V;或允许引出端子上出现大于交流50V的规定电压,但能保证在直接接触或间接接触情况下,引出端子上的电压立即降至不大于交流50V。
7.3.3 特低电压配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SELV和PELV的回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1)ELV回路的带电部分与其他回路之间应具有基本绝缘;ELV回路与有较高电压回路的带电部分之间可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作保护隔离,也可采用基本绝缘加隔板;
2)SELV回路的带电部分应与地之间具有基本绝缘;
3)PELV回路和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
2 ELV系统的回路导线至少应具有基本绝缘,并应与其他带电回路的导线实行物理隔离,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SELV和PELV的回路导线除应具有基本绝缘外,并应封闭在非金属护套内或在基本绝缘外加护套;
2)ELV与较高电压回路的导体,应以接地的金属屏蔽层或接地的金属护套分隔开;
3)ELV回路导体可与不同电压回路导体共用一根多芯电缆或导体组内,但ELV回路导体的绝缘水平,应按其他回路最高电压确定。
3 ELV系统的插头及插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插头必须不可能插入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座内;
2)插座必须不可能被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头插入;
3)S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不得设置保护导体触头。
4 安全特低电压回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SELV回路的带电部分严禁与大地、其他回路的带电部分及保护导体相连接;
2)SELV回路的用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应与大地、其他回路的保护导体、用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相连接。
7.3.4 ELV系统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SELV回路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且无分支回路时,其线路的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可由变压器一次侧的保护电器完成。
2 当具有两个及以上SELV分支回路时,每一个分支回路的首端应设有保护电器。
3 当SELV超过交流25V或设备浸在水中时,SELV和PELV回路应具有下列基本防护:
1)带电部分应完全由绝缘层覆盖,且该绝缘层应只有采取破坏性手段才能除去;
2)带电部分必须设在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的遮栏后面或外护物里面,其顶部水平面栅栏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X;
3)设备绝缘应符合电力设备标准的有关规定。
4 在正常干燥的情况下,下列情况可不设基本防护:
1)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25V的SELV系统;
2)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25V的PELV系统,并且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带电部分由保护导体连接至总接地端子;
3)标称电压不超过12V的其他任何情况。
7.3.5 ELV宜应用在下列场所及范围:
1 潮湿场所(如喷水池、游泳池)内的照明设备;
2 狭窄的可导电场所;
3 正常环境条件使用的移动式手持局部照明;
4 电缆隧道内照明。
条文说明
7.3 特低电压配电
7.3.1 民用建筑中主要采用SELV和PELV两种特低电压配电系统。
7.3.2 条文中规定的四种形式包括绝缘试验设备以及虽然出线端子上有较高电压,如用内阻至少为3000Ω的电压表测量时,出线端子电压在特低电压范围以内,可认为符合特低电压电源的要求。
7.3.3 特低电压配电要求
第1款 在1)、2)项中所述导线的基本绝缘需满足它所在回路的标称电压。
第4款、如果SELV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容易无意或有意地接触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电击防护不再单纯依靠易接触的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所采用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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