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一般规定
10.1.1 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通过对光源、灯具的选择和配置,使工作区或空间具备合理的照度、显色性和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
10.1.2 在确定照明方案时,应考虑不同类型建筑对照明的特殊要求,并处理好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的关系,采用高光效光源、灯具与追求照明效果的关系,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与采用高性能标准光源、灯具等技术经济效益的关系。
10.1.3 在进行电气照明设计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一般规定
10.1.1、10.1.2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的基本原则。
10.1.3 本规范与国家标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