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照度水平
10.5.1 在选择照度时,应符合下列分级(lx):0.5、1、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3000、5000。
10.5.2 各类视觉工作对应的照度范围宜按表10.5.2选取。
表10.5.2 视觉工作对应的照度范围值
10. 5.3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性质、建筑规模、等级标准、功能要求和使用条件等确定照度标准值,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当设计文件中未明确时,宜以距地0.75m的参考水平面作为工作面。
10.5.4 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规定的场所照明照度标准值外,其他场所的照明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10.5.5 备用照明工作面上的照度除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10%。
10.5.6 对于设有较多装饰照明的场所,其照度标准值可有一个级差的上、下调整。
10.5.7 在计算照度时,应计入表10.5.7所规定的维护系数。
表10.5.7 照度维护系数表
10.5.8 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的允许偏差不宜超过±10%。
条文说明
10.5 照度水平
10.5.1 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分级相同。
10.5.2 本表引自原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考虑到新颁布的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照度等级划分,局部进行了调整。
10.5.3、10.5.4 由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照明标准值中较全面地覆盖了民用建筑的各类场所,故本规范不再重复,补充的本规范附录B系依据美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的照明标准和我国目前部分场所实测值进行编制的。
10.5.6 在照明设计中应严格执行照度标准,但在具体工程实践中特别是受室内装修设计的影响,常常不能实现规定的标准值。
10.5.7 平均照度作为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是国际上常用的方法,同时照度标准中的平均照度值也是维护照度值,所以在计算时尚应计及维护系数。
10.5.8 条文规定了在计算时所允许的偏差,以利控制光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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