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低压配电系统
2.1 多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
2 电源可采用电缆埋地或架空进线,进线处应设置电源箱,箱内应设置总开关电器;电源箱宜设在室内,当设在室外时,应选用室外型箱体;
3 当用电负荷容量较大或用电负荷较重要时,应设置低压配电室,对容量较大和较重要的用电负荷宜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4 由低压配电室至各层配电箱或分配电箱,宜采用树干式或放射与树干相结合的混合式配电;
5 多层住宅的垂直配电干线,宜采用三相配电系统。
7.2.2 高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公共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将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分别自成系统。
2 对于容量较大的用电负荷或重要用电负荷,宜从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3 高层公共建筑的垂直供电干线,可根据负荷重要程度、负荷大小及分布情况,采用下列方式供电:
1)可采用封闭式母线槽供电的树干式配电;
2)可采用电缆干线供电的放射式或树干式配电;当为树干式配电时,宜采用电缆T接端子方式或预制分支电缆引至各层配电箱;
3)可采用分区树干式配电。
4 高层公共建筑配电箱的设置和配电回路的划分,应根据防火分区、负荷性质和密度、管理维护方便等条件综合确定;
5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设施的供电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6 高层住宅的垂直配电干线,应采用三相配电系统。
条文说明
7.2 低压配电系统
本节仅对高层、多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作了规定,其他各类建筑物低压配电系统的要求详见相应的国家标准。
- 上一节:7.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7.3 特低电压配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