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照明光源与灯具
10.4.1 室内照明光源的确定,应根据使用场所的不同,合理地选择光源的光效、显色性、寿命、启动点燃和再点燃时间等光电特性指标以及环境条件对光源光电参数的影响。
10.4.2 室内照明应采用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灯具。在有特殊要求不宜使用气体放电光源的场所,可选用卤钨灯或普通白炽灯光源。
10.4.3 有显色性要求的室内场所不宜选用汞灯、钠灯等作为主要照明光源。
10.4.4 当照度低于100lx时,宜采用色温较低的光源;当照度为100~1000lx时,宜采用中色温光源;当电气照明需要同天然采光结合时,宜选用光源色温在4500~6000K的荧光灯或其他气体放电光源。
10.4.5 室内一般照明宜采用同一类型的光源。当有装饰性或功能性要求时,亦可采用不同种类的光源。
10.4.6 对于需要进行彩色新闻摄影和电视转播的场所,室内光源的色温宜为2800~3500K,色温偏差不应大于150K;室外或有天然采光的室内的光源色温宜为4500~6500K,色温偏差不应大于500K。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不应低于65,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大于80。
10.4.7 在选择灯具时,应根据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地选定灯具的光强分布、效率、遮光角、类型、造型尺度以及灯的表观颜色等。
10.4.8 室内装修遮光格栅的反射表面应选用难燃材料,其反射比不应低于0.7。
10.4.9 对于仅满足视觉功能的照明,宜采用直接照明和选用开敞式灯具。
10.4.10 在高度较高的空间安装的灯具宜采用长寿命光源或采取延长光源寿命的措施。
10.4.11 筒灯宜采用插拔式单端荧光灯。
10.4.12 灯具表面以及灯用附件等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10.4.13 在布置灯具时,其间距不应大于该灯具的允许距高比。
10.4.14 照明灯具应具备完整的光电参数,其各项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4 照明光源与灯具
10.4.1 在选择光源时应合理地选择光电参数,本条文的用意是要根据使用对象以某一个或某几个指标作为主要选择依据。
10.4.2 本条文的中心意义是推行节能高效光源和灯具。但是由于白炽灯和卤钨灯有可瞬时点亮、显色性好、易于调光等特点并且频繁开闭对光源寿命的影响较小,也不会产生强烈的电磁干扰,在此情况下可以选用这两种光源。
10.4.3 主要考虑汞灯、钠灯的显色性指标很难满足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规定。
10.4.4 人对光色的爱好同照度水平有相应的关系。1941年Kruithoff首先定量地指出了光色舒适区的范围并得到实践的进一步证实,本条文即采用其研究结果。另外,辅助照明光源应与昼光的颜色一致或接近,同天然色的色表取得协调,以利于创造舒适的光环境。
10.4.5 本条文主要考虑在一般房间内的光色和显色性能指标尽量一致,避免在光源选择上出现复杂化,也不利于维护工作。但在有些场所,由于建筑功能的需要,为避免出现平淡的光环境或是为了区别不同使用性质——如工作区和交通区,也可以采用不同类型的光源。
10.4.6 根据CIE建议而定。这是从转播彩色电视的效果考虑,因为用两种色温相差较大的光源进行混光是难以达到理想效果的。
10.4.7 这是指导性条文。特别是灯具尺度与使用场所需协调而强调了在选择灯具时除了常规指标外,还应重视要有建筑装修整体概念,要有“美”的意识。
10.4.8 这是对装有格栅或光檐、发光顶棚、光梁等照明形式对其材质的规定。
10.4.9 本条文主要是从节能上考虑。即在体育比赛场地或办公、教室等用房的一般照明,尽可能采用直接型开启式或带有格栅的灯具,少采用在出光口上装有透光材料的灯具或间接照明。
10.4.10 在高空间安装的灯具因检修灯具更换光源较麻烦,所以要采用延长光源寿命的措施,以延长光源更换周期。
10.4.11 插拔式单端荧光灯的镇流器可以安装在灯具上,因而当更换光源时不必更换镇流器。
10.4.12 条文是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制定的。
10.4.13 根据原规范在民用建筑照明设计中,一般照明的布灯当采用有规则的排列在确定灯具间距时,应根据该灯具的最大距高比选择,以保证有适宜的照明均匀度。
- 上一节:10.3 照明方式与种类
- 下一节:10.5 照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