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 火灾应急照明
13.8.1 火灾应急照明应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 供人员疏散,并为消防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场所,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通道照明。
13.8.2 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
1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2 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术用房;
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13.8.3 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2 高层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和避难层(间)等场所;
3 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展厅、营业厅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
4 人员密集且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建筑和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厅等;
5 高层居住建筑疏散楼梯间、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6 对于1~5款所述场所,除应设置疏散走道照明外,并应在各安全出口处和疏散走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标志;但二类高层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不设疏散指示标志。
13.8.4 备用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灯具宜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0m。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宜设置在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1.0m以下墙面上、柱上或地面上,且间距不应大于20m。当厅室面积较大,必须装设在顶棚上时,灯具应明装,且距地不宜大于2.5m。
13.8.5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除符合本规范第13.8.1~13.8.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停止供电后,其应急电源供电转换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备用照明不应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s;
2)疏散照明不应大于5s。
2 除在假日、夜间无人工作而仅由值班或警卫人员负责管理外。疏散照明平时宜处于点亮状态。
当采用蓄电池作为疏散照明的备用电源时,在非点亮状态下,不得中断蓄电池的充电电源。
3 首层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标志灯,应安装在楼梯口的内侧上方。
疏散标志灯的设置位置,应符合图13.8.5的规定。当有无障碍设计要求时,宜同时设有音响指示信号。
4 装设在地面上的疏散标志灯,应防止被重物或外力损坏。
5 疏散照明灯的设置,不应影响正常通行,不得在其周围存放有容易混同以及遮挡疏散标志灯的其他标志牌等。
13.8.6 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应符合表13.8.6的规定。
条文说明
13.8 火灾应急照明
13.8.1 备用照明为供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需要继续工作场所的照明,如第13.8.2条所规定的部位和场所。当工作人员继续工作完成并撤离后才熄灭备用照明,故其使用时间均较长。
疏散照明,为供人员疏散而设置在疏散路线上的各种指示标志和照明,故其相对需要时间较短些,要求也高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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