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3 公共照明系统


18.13.1 公共照明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照明系统宜采用分布式控制器,当采用第三方专用控制系统时,该系统应有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连接的通信接口;
    2 室内照明系统的控制器应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等功能;正常工作时,宜采用自动控制,检修或故障时,宜采用手动控制;
    3 室内照明宜按分区时间表程序开关控制,室外照明可按时间表程序开关控制,也可采用室外照度传感器进行控制,室外照度传感器应考虑设备防雨防尘的防护等级;
    4 照明控制箱应由分布式控制器与配电箱两部分组成,可选择一体的,也可选择分体的;控制器与其配用的照度传感器宜选用现场总线连接方式。

18.13.2 照明系统节能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18.13.1条3款及第18.15.5、18.15.6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18.13 公共照明系统

    公共照明系统的控制目前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照明系统进行监控,监控系统中的DDC控制器对照明系统相关回路按时间程序进行开、关控制。系统中央站可显示照明系统运行状态,打印报警报告、系统运行报表等。
    另一种方式是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对建筑物内的各类照明进行控制和管理,并将智能照明系统与建筑设备监测系统进行联网,实现统一管理。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具有多功能控制、节能、延长灯具寿命、简化布线、便于功能修改和提高管理水平等优点。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