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9 电源与接地
16.9.1 广播、扩声系统的交流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流电源供电等级应与建筑物供电等级相适应;对重要的广播、扩声系统宜由两路供电,并在末端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2 交流电源的电压偏移值不应大于10%,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装自动稳压装置,其功率不应小于使用功率的1.5倍。
16.9.2 广播、扩声系统,当功放设备的容量在250W及以上时,应在广播、扩声控制室设电源配电箱。广播、扩声设备的功放机柜由单相、放射式供电。
16.9. 3 广播、扩声系统的交流电源容量宜为终期广播、扩声设备容量的1.5~2倍。
16.9.4 广播、扩声设备的供电电源,宜由不带晶闸管调光设备的变压器供电。当无法避免时,应对扩声设备的电源采取下列防干扰措施:
1 晶闸管调光设备自身具备抑制干扰波的输出措施,使干扰程度限制在扩声设备允许范围内;
2 引至扩声控制室的供电电源线路不应穿越晶闸管调光设备室;
3 引至调音台或前级控制台的电源,应经单相隔离变压器供电。
16.9.5 广播、扩声系统应设置保护接地和功能接地,并应符合本规范第23.4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6.9 电源与接地
16.9.1 民用建筑的有线广播比较重要,因此对交流电源的基本要求是供电可靠。
由于建筑物的重要程度和当地供电条件不同,如何供电也是不同的。本条提出有线广播的供电方案宜与建筑物的供电级别相一致。
民用建筑照明电源的电压偏移值,在一般场所为±5%。广播系统设备接在照明变压器的低压配电系统上是能满足要求的,但应注意防止晶闸管调光设备的干扰影响。
16.9.3 广播终期设备是指规划终期的最大广播设备需要的容量,不包括广播控制室内非广播设备,如控制室内的空调、照明、电力等。
16.9.5 广播、扩声系统的接地有保护接地和功能接地两种。
保护接地可与交流电源有关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采取共用接地,以保障人身安全。
功能接地是将传声器线路的屏蔽层、调音台(或控制台)功放机柜等输入插孔接地点均接在一点处,形成一点接地。功能接地主要是解决有效地防止低频干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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