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地铁限界应分为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
5.1.2 车辆限界可按隧道内外区域,分为隧道内车辆限界和隧道外车辆限界;也可按列车运行区域,分为区间车辆限界、站台计算长度内车辆限界和车辆基地内车辆眼界。
5.1.3 车辆限界,可按所处地段分为直线车辆限界和曲线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可按所处地段分为直线设备限界和曲线设备限界。直线车辆限界和设备限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录B和附录C的规定;圆曲线设备限界计算方法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执行。
5.1.4 建筑限界应分为隧道建筑限界、高架建筑限界、地面建筑限界。隧道建筑限界可按工程结构形式分为矩形隧道建筑限界、马蹄形隧道建筑限界和圆形隧道建筑限界。
5.1.5 轨道区混凝土结构体、轨旁设备与接触网带电部分的间隙,应符合本规范表15.3.3的规定。
5.1.6 相邻区间线路,当两线间无墙、柱或设备时,两设备限界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应小于100mm;当两线间有墙或柱时,应按建筑限界加上墙或柱的宽度及其施工误差确定。
5.1.7 A型、B1型和B2型车辆采用的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当选用车辆的基本参数与本规范不同时,应重新核定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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