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 列车自动监控系统
17.3.1 ATS系统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ATS系统主要应包括控制中心、车站和车辆基地等ATS设备;
2 控制中心ATS主要应包括服务器、工作站、网络设备、接口设备、打印机等设备。工作站应包括调度员工作站、调度长工作站、时刻表编辑工作站、维护工作站和培训工作站等;
3 车站ATS主要应包括服务器/工作站、终端和网络设备、发车计时器/指示器等设备;ATS终端可与ATP终端合设,但不应影响ATP系统的安全性。
4 ATS系统构架与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网络拓扑结构采用冗余方式;
2)主要服务器采用双机热备方式;当主机故障时,主备机切换应确保系统功能完整、各种显示连续、正确;
3)调度员工作站的数量,根据在线列车对数、线路长度和车站数量等因素合理配置;各调度工作站应互为备用,调度工作站的多个显示器输出控制应相对独立。
17.3.2 正线ATS系统应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1 列车自动识别、跟踪、车次号显示;
2 时刻表编制及管理;
3 进路自动/人工控制;
4 列车运行调整;
5 列车运行和设备状态自动监视;
6 操作与数据记录、回放、输出及统计处理;
7 车辆修程及乘务员管理;
8 系统故障复原处理;
9 列车运行模拟及培训。
17.3.3 ATS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一ATS系统可监控一条或多条运营线路。监控多条运营线路时,应保证各条线路具有独立运营或混合运营的能力;
2 运营线路上的车站、站间、折返线等应全部纳入正线ATS系统监控范围,涉及行车安全的应急控制宜由车站办理;
3 ATS系统应满足列车运行交路的需要,凡具有折返条件的车站均应按具有折返作业处理;
4 系统故障或车站作业需要时,经控制中心调度员与车站值班员办理手续后,可实现站控与遥控转换;车站值班员可强行办理站控作业;站控与遥控转换过程中,不应影响列车运行;
5 列车进路控制应以连锁表为依据,并应根据运行时刻表和列车识别号等条件实现控制。
17.3.4 ATS系统与下列主要系统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ATS系统应与ATP、ATO等系统接口;
2 ATS系统应与无线通信、广播、乘客信息等系统接口;
3 ATS系统宜接收时钟系统的时间信号,宜实现信号系统的时间同步;
4 ATS系统可与电力监控、防灾报警和环境监控或综合监控等系统接口;
5 ATS可提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监控系统的接口。
1 ATS系统主要应包括控制中心、车站和车辆基地等ATS设备;
2 控制中心ATS主要应包括服务器、工作站、网络设备、接口设备、打印机等设备。工作站应包括调度员工作站、调度长工作站、时刻表编辑工作站、维护工作站和培训工作站等;
3 车站ATS主要应包括服务器/工作站、终端和网络设备、发车计时器/指示器等设备;ATS终端可与ATP终端合设,但不应影响ATP系统的安全性。
4 ATS系统构架与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网络拓扑结构采用冗余方式;
2)主要服务器采用双机热备方式;当主机故障时,主备机切换应确保系统功能完整、各种显示连续、正确;
3)调度员工作站的数量,根据在线列车对数、线路长度和车站数量等因素合理配置;各调度工作站应互为备用,调度工作站的多个显示器输出控制应相对独立。
17.3.2 正线ATS系统应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1 列车自动识别、跟踪、车次号显示;
2 时刻表编制及管理;
3 进路自动/人工控制;
4 列车运行调整;
5 列车运行和设备状态自动监视;
6 操作与数据记录、回放、输出及统计处理;
7 车辆修程及乘务员管理;
8 系统故障复原处理;
9 列车运行模拟及培训。
17.3.3 ATS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一ATS系统可监控一条或多条运营线路。监控多条运营线路时,应保证各条线路具有独立运营或混合运营的能力;
2 运营线路上的车站、站间、折返线等应全部纳入正线ATS系统监控范围,涉及行车安全的应急控制宜由车站办理;
3 ATS系统应满足列车运行交路的需要,凡具有折返条件的车站均应按具有折返作业处理;
4 系统故障或车站作业需要时,经控制中心调度员与车站值班员办理手续后,可实现站控与遥控转换;车站值班员可强行办理站控作业;站控与遥控转换过程中,不应影响列车运行;
5 列车进路控制应以连锁表为依据,并应根据运行时刻表和列车识别号等条件实现控制。
17.3.4 ATS系统与下列主要系统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ATS系统应与ATP、ATO等系统接口;
2 ATS系统应与无线通信、广播、乘客信息等系统接口;
3 ATS系统宜接收时钟系统的时间信号,宜实现信号系统的时间同步;
4 ATS系统可与电力监控、防灾报警和环境监控或综合监控等系统接口;
5 ATS可提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监控系统的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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