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 供电、防雷与接地


19.6.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主电源的负荷等级应为一级。
19.6.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供电,其容量应保证主电源断电后连续供电1h。采用集中设置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回路应单独设置。
19.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宜由UPS电源装置或蓄电池型应急控制电源系统供电。
19.6.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19.6.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综合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2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19.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等电位连接网络。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金属管、槽、浪涌保护器(SPD)接地端等,均应以最短的距离与等电位连接网络的接地端子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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