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线路平面
6.2.1 平面曲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路平面圆曲线半径应根据车辆类型、地形条件、运行速度、环境要求等综合因素比选确定。最小曲线半径应符合表6.2.1-1的规定;
表6.2.1-1 圆曲线最小曲线半径(m)
2 线路平面曲线半径选择宜适应所在区段的列车运行速度要求。当条件不具备设置满足速度要求的曲线半径时,应按限定的允许未被平衡横向加速度计算通过的最高速度,可按下列要求计算:
1)在正常情况下,允许未被平衡横向加速度为0.4m/s2。当曲线超高为120mm时,最高速度限制应按式6.2.1-1计算,且不应大于列车最高运行速度。
2)在瞬间情况下,允许短时出现未被平衡横向加速度为0.5m/s2。当曲线超高为120mm时,瞬间最高速度限制应按式6.2.1-2计算,且不应大于列车最高运行速度。
3)在车站正线及折返线上,允许未被平衡横向加速度为0.3m/s2。当曲线超高为15mm时,最高速度限制应按下式计算,且分别不应大于车站允许通过速度或道岔侧向允许速度。
3 车站站台宜设在直线上。当设在曲线上时,其站台有效长度范围的线路曲线最小半径,应符合表6.2.1-2的规定;
表6.2.1-2 车站曲线最小半径(m)
4 折返线、停车线等宜设在直线上。困难情况下,除道岔区外,可设在曲线上,并可不设缓和曲线,超高应为0mm~15mm。但在车挡前宜保持不少于20m的直线段;
5 圆曲线最小长度,在正线、联络线及车辆基地出入线上,A型车不宜小于25m,B型车不宜小于20m;在困难情况下,不得小于一节车辆的全轴距;车场线不应小于3m;
6 新建线路不应采用复曲线,在困难地段,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采用。复曲线间应设置中间缓和曲线,其长度不应小于20m,并应满足超高顺坡率不大于2‰的要求。
6.2.2 缓和曲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路平面圆曲线与直线之间应设置三次抛物线型的缓和曲线;
2 缓和曲线长度应根据曲线半径、列车通过速度,以及曲线超高设置等因素,按表6.2.2的规定选用;
表6.2.2 线路曲线超高-缓和曲线长度
注:R为曲线半径(m);V为设计速度(km/h);L为缓和曲线长度(m);h为超高值(mm)。
3 缓和曲线长度内应完成直线至圆曲线的曲率变化,应包括轨距加宽过渡和超高递变;
4 当圆曲线较短和计算超高值较小时,可不设缓和曲线,但曲线超高应在圆曲线外的直线段内完成递变。
6.2.3 曲线间的夹直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线、联络线及车辆基地出入线上,两相邻曲线间,无超高的夹直线最小长度,应按表6.2.3确定;
表6.2.3 夹直线最小长度(m)
注:V为列车通过夹直线的运行速度(km/h)。
2 道岔缩短渡线,其曲线间夹直线可缩短为10m。
6.2.4 道岔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线道岔型号不应小于9号。单渡线和交叉渡线的线间距应符合表6.2.4-1的规定,特殊情况无法符合表6.2.4-1的规定时,应进行特殊设计;
表6.2.4-1 单渡线和交叉渡线的线间距要求
注:正线道岔为含折返线、出入线在正线接轨的道岔。
2 当60kg/m-1/9道岔侧向通过速度不能符合运行图设计速度时,可经过论证比较,选择大型号道岔,也可作特殊设计;
3 在车站端部接轨,宜采用9号道岔,其道岔前端,道岔中心至有效站台端部距离不宜小于22m;其道岔后端,道岔警冲标或出站信号机至有效站台端部距离不应小于5m。当采用大型号道岔时,其道岔位置应另行计算确定。
4 道岔应设在直线地段。道岔两端与平、竖曲线端部,应保持一定的直线距离,其值不应小于表6.2.4-2的规定。
表6.2.4-2 道岔两端与平、竖曲线端部的最小距离
注:道岔后端至站台端位置应按道岔警冲标位置控制。
5 道岔附带曲线可不设缓和曲线和超高,但其曲线半径不应小于道岔导曲线半径;
6 两组道岔之间应设置直线段钢轨连接,其钢轨长度不应小于表6.2.4-3的规定。
表6.2.4-3 道岔间插入钢轨长度(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