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3 消防给水与灭火
28.3.1 地铁的消防给水水源应采用城市自来水,当沿线无城市自来水时,可采用其他消防给水水源。
28.3.2 地铁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14.1节的有关规定。
28.3.3 消火栓给水系统用水量定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车站(含换乘车站)应为20L/s;
2 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折返线及地下区间隧道应为10L/s;
3 地面和高架车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8.3.4 地铁消防给水系统,应结合地铁给水水源等因素确定,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当城市自来水的供水量能满足消防用水的要求,而供水压力不能满足消防用水压力的要求时,应设消防增压、稳压设施,当地消防和市政部门许可时,可不设消防水池,从市政管网直接引水;
2 当城市自来水的供水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或城市自来水管网为枝状管网时,地下车站及地下区间应设消防增压、稳压设施和消防水池;地面和高架车站消防设施及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 换乘车站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一套系统;
4 地面车站、高架车站消火栓给水系统采用消防泵加压供水时,应设置稳压装置及气压罐,可不设高位水箱。
28.3.5 地下车站及其相连的地下区间、长度大于20m的出入口通道、长度大于500m的独立地下区间,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28.3.6 地下车站设置的商铺总面积超过500m²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8.3.7 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车站和地下区间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计为环状管网;地下区间上下行线应各设置1根消防给水管,在地下车站端部和车站环状管网应相接;
2 地下区间两条给水干管之间是否设置连通管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 地面和高架车站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应设计为环状管网;
4 车站室内消火栓环状管网应有2根进水管与城市自来水环状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
5 消防枝状管道上设置的消火栓数量不应超过4个。
28.3.8 地铁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口径应为DN65,水枪喷嘴直径应为19mm,每根水龙带长度应为25m,栓口距地面、楼板或道床面高度应为1.1m;
2 车站的消火栓,宜设单口单阀消火栓,困难地段可设双口双阀消火栓箱;
3 地下区间隧道的消火栓,宜设消火栓口,可不设消火栓箱,但水龙带和水枪应放在邻近车站站台端部专用消火栓箱内;
4 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只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5 地下车站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应小于10m,地面、高架车站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 消火栓的间距应按计算确定,但单口单阀消火栓不应超过30m,双口双阀消火栓不应超过50m。地下区间隧道(单洞)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人行通道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30m;
7 消火栓口的静水压力和出水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 车站、车辆基地的消火栓与灭火器宜共箱设置,箱内应配备衬胶水龙带和水枪、自救式消防软管卷盘和灭火器;
9 当消火栓系统由消防水泵加压供给时,消火栓处应设水泵启动按钮。
28.3.9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上的阀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8.3.10 地下区间消防给水干管的布置,采用接触轨供电时,宜设在接触轨的对侧,必须与接触轨同侧时,管道与接触轨的最小净距,当接触轨电压为750V时不应小于50mm,当接触轨电压为1500V时不应小于150mm;采用架空接触网供电时,可设在隧道行车方向的任一侧。管道、阀门和消火栓的位置不得侵入设备限界。
28.3.11 在地下车站出入口或新风亭的口部等处明显位置应设水泵接合器,并应在距水泵接合器15m~40m范围内设置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
28.3.12 当车站设消防泵和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消火栓系统的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当补水有保证时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28.3.13 设置在地下的通信及信号机房(含电源室)、变电所(含控制室)、综合监控设备室、蓄电池室和主变电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地上运营控制中心通信、信号机房、综合监控设备室、自动售检票机房、计算机数据中心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地面、高架车站、车辆基地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执行。
28.3.14 地铁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
28.3.15 管材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给水管宜采用球墨铸铁给水管、热镀锌钢管或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的其他管材;
2 室外埋地给水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给水管;
3 过轨敷设的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管、厚壁不锈钢管等耐腐蚀、防杂散电流性能较好的管材;
4 当消防给水管道接口采用柔性连接方式明装敷设时,应在转弯处设置固定设施或采用法兰接口。
28.3.16 消防设备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泵组应在车站控制室显示消火栓泵的运行状态、手/自动状态、故障状态,在车站控制室应能控制消防泵的启停,消防泵应采用启泵按钮启动及车站控制室远程启动的启动方式;
2 自动灭火系统应具备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及紧急机械操作三种启动功能。
28.3.2 地铁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14.1节的有关规定。
28.3.3 消火栓给水系统用水量定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车站(含换乘车站)应为20L/s;
2 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折返线及地下区间隧道应为10L/s;
3 地面和高架车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8.3.4 地铁消防给水系统,应结合地铁给水水源等因素确定,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当城市自来水的供水量能满足消防用水的要求,而供水压力不能满足消防用水压力的要求时,应设消防增压、稳压设施,当地消防和市政部门许可时,可不设消防水池,从市政管网直接引水;
2 当城市自来水的供水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或城市自来水管网为枝状管网时,地下车站及地下区间应设消防增压、稳压设施和消防水池;地面和高架车站消防设施及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 换乘车站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一套系统;
4 地面车站、高架车站消火栓给水系统采用消防泵加压供水时,应设置稳压装置及气压罐,可不设高位水箱。
28.3.5 地下车站及其相连的地下区间、长度大于20m的出入口通道、长度大于500m的独立地下区间,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28.3.6 地下车站设置的商铺总面积超过500m²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8.3.7 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车站和地下区间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计为环状管网;地下区间上下行线应各设置1根消防给水管,在地下车站端部和车站环状管网应相接;
2 地下区间两条给水干管之间是否设置连通管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 地面和高架车站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应设计为环状管网;
4 车站室内消火栓环状管网应有2根进水管与城市自来水环状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
5 消防枝状管道上设置的消火栓数量不应超过4个。
28.3.8 地铁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口径应为DN65,水枪喷嘴直径应为19mm,每根水龙带长度应为25m,栓口距地面、楼板或道床面高度应为1.1m;
2 车站的消火栓,宜设单口单阀消火栓,困难地段可设双口双阀消火栓箱;
3 地下区间隧道的消火栓,宜设消火栓口,可不设消火栓箱,但水龙带和水枪应放在邻近车站站台端部专用消火栓箱内;
4 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只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5 地下车站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应小于10m,地面、高架车站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 消火栓的间距应按计算确定,但单口单阀消火栓不应超过30m,双口双阀消火栓不应超过50m。地下区间隧道(单洞)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人行通道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30m;
7 消火栓口的静水压力和出水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 车站、车辆基地的消火栓与灭火器宜共箱设置,箱内应配备衬胶水龙带和水枪、自救式消防软管卷盘和灭火器;
9 当消火栓系统由消防水泵加压供给时,消火栓处应设水泵启动按钮。
28.3.9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上的阀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8.3.10 地下区间消防给水干管的布置,采用接触轨供电时,宜设在接触轨的对侧,必须与接触轨同侧时,管道与接触轨的最小净距,当接触轨电压为750V时不应小于50mm,当接触轨电压为1500V时不应小于150mm;采用架空接触网供电时,可设在隧道行车方向的任一侧。管道、阀门和消火栓的位置不得侵入设备限界。
28.3.11 在地下车站出入口或新风亭的口部等处明显位置应设水泵接合器,并应在距水泵接合器15m~40m范围内设置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
28.3.12 当车站设消防泵和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消火栓系统的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当补水有保证时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28.3.13 设置在地下的通信及信号机房(含电源室)、变电所(含控制室)、综合监控设备室、蓄电池室和主变电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地上运营控制中心通信、信号机房、综合监控设备室、自动售检票机房、计算机数据中心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地面、高架车站、车辆基地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执行。
28.3.14 地铁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
28.3.15 管材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给水管宜采用球墨铸铁给水管、热镀锌钢管或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的其他管材;
2 室外埋地给水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给水管;
3 过轨敷设的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管、厚壁不锈钢管等耐腐蚀、防杂散电流性能较好的管材;
4 当消防给水管道接口采用柔性连接方式明装敷设时,应在转弯处设置固定设施或采用法兰接口。
28.3.16 消防设备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泵组应在车站控制室显示消火栓泵的运行状态、手/自动状态、故障状态,在车站控制室应能控制消防泵的启停,消防泵应采用启泵按钮启动及车站控制室远程启动的启动方式;
2 自动灭火系统应具备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及紧急机械操作三种启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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