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 电力监控
15.6.1 地铁供电系统应设置电力监控系统。其系统构成、监控对象、功能要求,应根据供电系统的特点、运营要求、通道条件确定。
15.6.2 电力监控系统应包括电力调度系统(主站)、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子站)及联系主站和子站的专用数据传输通道。
15.6.3 电力监控系统的设备选型、系统容量和功能配置,应满足系统稳定与发展的需要。
15.6.4 当设有综合监控系统时,电力调度系统应集成到综合监控系统中。
15.6.5 电力监控系统的传输通道设计要求,应包括通道的结构形式、主/备通道的配置方式、远动信息传输通道的接口形式和通道的性能要求等。
15.6.6 电力监控系统的功能应满足变电所无人值守的运行要求。
15.6.7 电力监控系统宜采用通信系统的标准时钟信号。
15.6.8 系统功能应包括遥控、遥信、遥测、遥调,并应具备数据传输及处理、报警处理及统计报表、用户画面、自检、维护和扩展、信息查询、安全管理、系统组态、在线检测、时钟同步、培训等功能。
15.6.9 遥控对象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变电所中压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断路器、电动负荷开关及系统用电动隔离开关;
2 牵引供电系统直流快速断路器、电动隔离开关;
3 低压配电系统需要远方控制的断路器;
4 跳闸等动作的远动复归、保护及自动装置的投/退。
15.6.10 遥信对象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遥控对象的位置信号;
2 故障报警及断路器跳闸信号;
3 变电所中压进线电源带电显示信号;
4 所用交、直流设备的电源故障信号;
5 钢轨电位限制装置的动作及自动恢复信号;
6 断路器手车信号;
7 控制转换开关位置信号。
15.6.11 遥测对象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变电所进线的电压、电流、功率、电能;
2 变电所中压母线电压;
3 牵引直流母线电压;
4 牵引整流机组电流与电能、牵引直流进线及馈线电流;
5 配电变压器电流与电能;
6 所用直流操作电源的母线电压;
7 各种保护动作的幅值;
8 排流时极化电位及最大排流电流;
9 钢轨电位限制装置动作电压及通过的最大电流。
15.6.12 遥调对象宜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有载调压变压器的调压开关;
2 中压和牵引直流继电保护整定值组。
15.6.13 电力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 遥控可分为选点式、选站式、选线式控制;
2 对供电系统设备运行状态的实时监视和故障报警;
3 对供电系统中主要运行参数的遥测;
4 采用中文的屏幕画面显示、模拟盘显示或其他方式显示;
5 对供电系统故障记录、电能统计等的日报月报制表打印;
6 系统自检及自动维护功能;
7 主/备通道的切换功能。
15.6.14 主站设备应按双冗余系统的原则进行配置。
15.6.15 子站设备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 远动控制输出;
2 包括数字量、模拟量、脉冲量等现场数据采集量;
3 远动数据传输;
4 可脱离主站独立运行。
15.6.16 子站设备的通信规约应对用户完全开放。
15.6.17 远动数据通道宜采用通信系统的数据通道。
15.6.18 电力监控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遥控命令传送时间不应大于3s;
2 遥信变位传送时间不应大于3s;
3 遥控正确率不应低于99.9%;
4 遥信正确率不应低于99.9%;
5 遥信分辨率(子站)不应大于10ms;
6 遥测综合误差不应大于1.5%;
7 站间SOE分辨率不应大于15ms;
8 双机自动切换时间不应大于30s;
9 画面调用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s;
10 数据传输通道通信传输速率不应低于100Mbps;
11 设备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不应低于20000h;
12 设备平均修复时间不应多于1h。
15.6.2 电力监控系统应包括电力调度系统(主站)、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子站)及联系主站和子站的专用数据传输通道。
15.6.3 电力监控系统的设备选型、系统容量和功能配置,应满足系统稳定与发展的需要。
15.6.4 当设有综合监控系统时,电力调度系统应集成到综合监控系统中。
15.6.5 电力监控系统的传输通道设计要求,应包括通道的结构形式、主/备通道的配置方式、远动信息传输通道的接口形式和通道的性能要求等。
15.6.6 电力监控系统的功能应满足变电所无人值守的运行要求。
15.6.7 电力监控系统宜采用通信系统的标准时钟信号。
15.6.8 系统功能应包括遥控、遥信、遥测、遥调,并应具备数据传输及处理、报警处理及统计报表、用户画面、自检、维护和扩展、信息查询、安全管理、系统组态、在线检测、时钟同步、培训等功能。
15.6.9 遥控对象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变电所中压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断路器、电动负荷开关及系统用电动隔离开关;
2 牵引供电系统直流快速断路器、电动隔离开关;
3 低压配电系统需要远方控制的断路器;
4 跳闸等动作的远动复归、保护及自动装置的投/退。
15.6.10 遥信对象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遥控对象的位置信号;
2 故障报警及断路器跳闸信号;
3 变电所中压进线电源带电显示信号;
4 所用交、直流设备的电源故障信号;
5 钢轨电位限制装置的动作及自动恢复信号;
6 断路器手车信号;
7 控制转换开关位置信号。
15.6.11 遥测对象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变电所进线的电压、电流、功率、电能;
2 变电所中压母线电压;
3 牵引直流母线电压;
4 牵引整流机组电流与电能、牵引直流进线及馈线电流;
5 配电变压器电流与电能;
6 所用直流操作电源的母线电压;
7 各种保护动作的幅值;
8 排流时极化电位及最大排流电流;
9 钢轨电位限制装置动作电压及通过的最大电流。
15.6.12 遥调对象宜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有载调压变压器的调压开关;
2 中压和牵引直流继电保护整定值组。
15.6.13 电力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 遥控可分为选点式、选站式、选线式控制;
2 对供电系统设备运行状态的实时监视和故障报警;
3 对供电系统中主要运行参数的遥测;
4 采用中文的屏幕画面显示、模拟盘显示或其他方式显示;
5 对供电系统故障记录、电能统计等的日报月报制表打印;
6 系统自检及自动维护功能;
7 主/备通道的切换功能。
15.6.14 主站设备应按双冗余系统的原则进行配置。
15.6.15 子站设备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 远动控制输出;
2 包括数字量、模拟量、脉冲量等现场数据采集量;
3 远动数据传输;
4 可脱离主站独立运行。
15.6.16 子站设备的通信规约应对用户完全开放。
15.6.17 远动数据通道宜采用通信系统的数据通道。
15.6.18 电力监控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遥控命令传送时间不应大于3s;
2 遥信变位传送时间不应大于3s;
3 遥控正确率不应低于99.9%;
4 遥信正确率不应低于99.9%;
5 遥信分辨率(子站)不应大于10ms;
6 遥测综合误差不应大于1.5%;
7 站间SOE分辨率不应大于15ms;
8 双机自动切换时间不应大于30s;
9 画面调用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s;
10 数据传输通道通信传输速率不应低于100Mbps;
11 设备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不应低于20000h;
12 设备平均修复时间不应多于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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