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 一般规定
19.1.1 车站、区间隧道、区间变电所及系统设备用房、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
19.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分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车站、区间隧道和控制中心,保护等级应为一级;
2 设有集中空调系统或每层封闭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m²,但面积不超过3000m²的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保护等级应为二级,面积超过3000m²的保护等级应为一级。
19.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9.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分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车站、区间隧道和控制中心,保护等级应为一级;
2 设有集中空调系统或每层封闭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m²,但面积不超过3000m²的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保护等级应为二级,面积超过3000m²的保护等级应为一级。
19.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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