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城市高程控制测量


《城市测量规范》 CJJ 8—99
3.1.1 城市高程控制测量分为水准测量和三角高程测量。水准测量的等级依次分为二、三、四等,当需布设一等时,应另行设计,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3.1.2 在大城市或有地面沉降的城市应建立基岩水准标石作为地方水准原点,并应与国家水准点联测。一般城市应选择一个较为稳固并便于长期保存的国家水准点作为城市水准网的起算点,同时应充分利用测区内的水准点标石。与国家水准点联结时,其联测精度不应低于城市首级水准网的观测精度。3.1.4 城市高程控制网布设范围应与城市平面控制网相适应。
   一个城市只应建立一个统一的高程系统。城市高程控制网的高程系统,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或沿用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在远离国家水准点的新设城市或在改造旧有水准网因高程变动而影响使用时,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暂时建立或沿用地方高程系统,但应争取条件归算到1985国家高程基准上来。

3.1.7 各等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1.7的规定。

各等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mm)   表3.1.7
各等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mm)

注:1.MMW的计算方法见本章第3.6.4条规定;
       2.Ls为测段、区段或路线长度,L为附合路线或环线长度,Li 为检测段长度,
     均以km计;
      3.山区指路线中最大高差超过400m的地区;
      4.水准环线由不同等级水准路线构成时,闭合差的限差应按各等级路线长度分别计算,然后取其平方和的平方根为限差;
      5.检测已测测段高差之差的限差,对单程及往返检测均适用;检测测段长度小于1km时,按1km计算。
3.2.4 各等水准点均应埋设永久性标石或标志。标石或标志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稳固耐久,保持垂直方向的稳定。
  2 标石的底部埋设在冻土层以下,并浇灌混凝土基础。
  3 水准点可以利用基岩或在坚固的永久性的建筑物上凿埋标志。
3.2.6 标石的稳定时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等水准观测,需待埋设的水准标石稳定后方可进行。
  2 对二等水准观测,至少需经过一个雨季,冻土地区还需经过一个冻解期,岩层上埋设的标石至少需经过一个月。
  3 在三、四等水准标石埋设后,水准观测的开始时间由作业单位根据路线土质和作业季节自行决定。
3.3.5 各等水准观测的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视线高度的要求应符合表3.3.5 的规定。

各等水准观测的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视线高度的要求(m)   表3.3.5
 各等水准观测的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视线高度的要求(m)

注:当成像清晰、稳定时,三、四等水准观测视线长度可以放长20%。
3.3.6 各等水准测量的测站观测限差应符合表3.3.6的规定。

各等水准测量的测站观测限差(mm)  表3.3.6
各等水准测量的测站观测限差(mm)

3.4.3 根据城市各地区的水文地质、地质情况和年均沉降量,将整个城市划分成若干个不同沉降量的沉降区。其沉降区的划分、沉降点间距和复测周期可按表3.4.3的规定执行。

沉降点间距和复测周期的要求  表3.4.3
沉降点间距和复测周期的要求

3.6.5 城市地面沉降观测的平差计算、资料整理等,除应符合本节有关规定外,还应进行下列计算和绘制下列资料:
  1 计算每个水准点或沉降点的本次沉降量、累计沉降量和年均沉降量。
  2 计算每个沉降区和整个城市的本次平均沉降量、累计平均沉降量和年均沉降量。
  3 绘制有异常沉降现象的水准点或沉降点逐年(或逐月)的沉降曲线。
  4 根据水准点或沉降点的本次沉降量或年均沉降量绘制等沉线图。等沉距按沉降量的大小或需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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