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管网和泵站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8—97
1.0.4 用于生活饮用水的管道,其材质不得污染水质。
3.1.2 施工排水系统排出的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不得影响交通,且不得破坏道路、农田、河岸及其他构筑物。
3.1.3 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经常检查和维护。当管道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
3.2.4 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4.1 不得影响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3.2.4.2 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 管道的井盖,且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3.2.4.3 人工挖槽时,堆土高度不宜超过1.5m,且距槽口边缘不宜小 于0.8m。
3.2.7.4 沟槽槽底高程的允许偏差:开挖土方时应为±20mm;开挖石方时应为十20mm、-200mm。
3.3.5 在软土或其他不稳定土层中采用撑板支撑时,开始支撑的开挖沟槽深度不得超过1.0m;以后开挖与支撑交替进行。
3.3.10 支撑应经常检查。当发现支撑构件有弯曲、松动、移位或劈裂等 迹象时,应及时处理。雨期及春季解冻时期应加强检查。
3.3.12 上下沟槽应设安全梯,不得攀登支撑。
3.3.13 承托翻土板的横撑必须加固。翻土板的铺设应平整,其与横撑的连接必须牢固。
3.4.14 拆除支撑前,应对沟槽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槽壁进行安全检查,并应制定拆除支撑的实施细则和安全措施。
4.1.5 起重机下管时,起重机架设的位置不得影响沟槽边坡的稳定;起重机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作业与线路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当地电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4.3.2 水泥砂浆内防腐层的材料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1 不得使用对钢管及饮用水水质造成腐蚀或污染的材料;使用外加剂时,其掺量应经试验确定;
4.3.2.2 砂应采用坚硬、洁净、级配良好的天然砂,除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外,其含泥量不应大于2%,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1.2mm,级配应根据施工工艺、管径、现场施工条件,在砂浆配合比设计中选定。
5.3.23.2 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23的规定。
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允许偏差(mm) 表5.3.23
6.3.6 采用起重设备下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6.3.6.1 正式作业前应试吊,吊离地面10cm左右时,检查重物捆扎情况和制动性能,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吊;
6.3.6.2 下管时工作坑内严禁站人,当管节距导轨小于50cm时,操作人员方可近前工作;
6.3.6.3 严禁超负荷吊装。
7.0. 2 盾构施工的供电应设置两个变电所的两路电源,并能自动切换。
7.0. 6 盾构施工中,应对沿线地面、主要建筑物和设施设置观测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1.2 倒虹管的施工现场布置、土石方堆弃及排泥等,不得影响航运、航道及水利灌溉。施工中,对危及堤岸和建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
8.1.7 倒虹管竣工后,应进行水压试验。给水倒虹管应进行冲洗消毒。
8.1.8 穿越通航河道的倒虹管竣工后,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设置浮标或在两岸设置标志牌,标明水下管线的位置。
8.2.1 施工船舶的停靠、锚泊、作业及管道浮运、沉放等,应符合航政、航道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8.2.6 岩石沟槽开挖前,应进行试爆。爆破时,应有专人指挥,并制订操作安全及保护施工机械设备的措施。
8.3.1 采用导流法或断流法铺设倒虹管时,宜在枯水时期进行。当与水利灌溉、取水水源、通航河道等有关时,应事先经过有关部门同意和协商办理。
8.3.5 倒虹管竣工后,应将坝或围堰拆除干净,不得影响航运和污染邻近取水水源。
10.2.1 压力管道全部回填土前应进行强度及严密性试验,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应采用水压试验法试验。
10.2.10 管道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应符合表10.2.10的规定。
管道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MPa) 表10.2.10
10.4.1 给水管道水压试验后,竣工验收前应冲洗消毒。
10.4.4 管道应采用含量不低于20mg/L氯离子浓度的清洁水浸泡24h,再次冲洗,直至水质管理部门取样化验合格为止。
11.0.3 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1.0.3.1 竣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
11.0.3.2 主要材料和制品的合格证或试验记录;
11.0.3.3 管道的位置及高程的测量记录;
11.0.3.4 混凝土、砂浆、防腐、防水及焊接检验记录;
11.0.3.5 管道的水压试验及闭水试验记录;
11.0.3.6 中间验收记录及有关资料;
11.0.3.7 回填土压实度的检验记录;
11.0.3. 8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11.0.3.9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1.0.3.10 给水管道的冲洗及消毒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