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取水构筑物
《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10—86
3.1.4 井身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身应圆正;
二、井的顶角及方位角,不能突变;
三、井深100m以内,井身顶角倾斜,不能超过1°;井深100m以下的井段,每100m,顶角倾斜不得超过1.5°
注:冲击钻进时,顶角倾斜,可根据井口钢绳位移折算。
3.6.4 为了确定管井的实际出水量,洗井后必须进行抽水试验。
4.0.1 管井竣工后,应由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按下列质
量标准验收:
一、管井的单位出水量与设计单位出水量基本相符。管井揭露的含水层与设计依据不符时,可按实际抽水量验收;
二、管井抽水稳定后,井水含砂量不得超过二百万分之一(体积比);
三、超污染指标的含水层应严密封闭;
四、井内沉淀物的高度不得大于井深的千分之五。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1—90
8.1.1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及排泥等,均不得影响航运航道及港池水深;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筑物的稳定。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
8.1.2 施工船舶的停靠、锚泊、作业等,必须事先经有关航政、航道等部门的同意;当对航运有影响时,应提请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并进行必要的监测、监督,以保证施工和航行安全。
8.2.16 摇臂管及摇臂接头应在组装前进行水压试验,不得渗漏。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25倍,且不小于0.4MPa。
8.3.10 取水头部定位后,应进行测量检查,并按河道航行规定设立航行标志及安全保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