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城市工程测量


《城市测量规范》 CJJ 8—99
7.1.2 城市工程测量采用的坐标和高程系统,应按当地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应采用当地城市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
7.2.2 定线中(轴)线点、拨地界址点相对于邻近高级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cm。
7.2.3 定线、拨地导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线导线测量除可不埋石、钢尺量距要求另行规定外,其他应按三级光电测距导线或钢尺量距导线的主要技术要求执行。
  2 拨地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拨地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表7.2.3
拨地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注:n 为测站数。
3 定线、拨地导线超长时(不宜超过规定长度的1.5倍),其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26cm。当导线超长或平均边长较短,附合导线的边数超过12时,应适当提高测角精度。
  4 当定线、拨地导线长度短于规定长度的1/3时,其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3cm。
  5 在控制点比较稀少的地区,定线、拨地导线可同级附合一次。
7.2.9 资料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线、拨地计算,方位角可根据需要计算至1”或0.1”,距离、坐标计算至lmm。定线应抄录或用计算机打印成果表,中线各点坐标、各段方位角、边长、路宽与曲线半径及略图等资料应齐全,发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拨地需抄录或用计算机打印界桩坐标通知单并附略图,发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用地单位。
  2 定线、拨地工作完成后,资料需整理装订成册归档。
7.3.6 工矿区细部测量与现状图的细部坐标点的位置中误差和细部高程点的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7.3.6-1的规定。

细部点位置与高程中误差(cm)  表7.3.6-1
细部点位置与高程中误差(cm)

对于不测细部坐标和高程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需要进行细部测量的工矿区,可按城市基本地形图的要求进行测绘。
7.3.7 水下地形测量应符合下列主要规定:
  1 水下地形测量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图幅分幅、等深(高)距应与该测区陆上地形测量一致,两者应互相衔接。
  2 测深前应了解测区水域的礁石、沉船、险滩等水下障碍物及水文气象资料,以利避免发生事故和漏测。
采用测深锤、测深杆作业,遇大风浪难以读数时,应停止工作。
  3 水面的高程,可直接测定或设置临时水尺测定。水尺位置及数量的设置,应能控制整个测区内水位的瞬时变化。水尺零点高程或水面高程,应以不低于图根水准测量的精度进行测定。测深时有关水尺应同步观测。内陆水域观测次数视水位变化速度而定(两次观测时间内水位变化应小于0.1m),至少应在每日测深开始和结束时各测定一次;潮汐河段及海域每隔10min观测一次潮位。水位读记至厘米。
7.3.8 市政工程测图应符合下列主要规定:
  4 道路立交桥桥址地形图除按基本地形图的内容测绘外,应将已有的各种地下管线资料绘注于图上,必要时应进行地下管线探测与坑探(经委托单位开挖后施测),为设计提供可靠的依据和保证安全施工。立交桥桥址图经外业按分幅测绘后,应由内业绘图时进行拼接,映绘成一张总图。
  5 测绘范围应能满足设计桥梁孔跨、桥头路基和导流建筑物的需要。若遇漫滩则不应小于桥梁全长加导流堤在桥址中线上的投影长度。沿水流方向,上游应测至河宽1.5--2倍处,下游测至1倍处。对受倒灌影响、有蓄水等特殊情况的桥涵,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测绘范围。小桥涵地形图的测绘范围应能满足设计要求。测绘内容除按基本地形图的要求施测外,应详细表示现有河道护岸、导流建筑物、旧桥和两岸被冲刷地点等,还应测绘线路中线、测量控制点和最高洪水位。
7.4.3 市政工程线路水准测量应符合下列主要规定:
  1 桥梁、隧道两端以及较大构筑物等处应按需要留设水准点,水准点的位置应设在施工范围以外,标志应明显、牢固、使用方便。
  2 对于精度要求较高的市政工程,其水准测量精度可按四等水准测量要求或根据需要另行施测。
7.4.8 当 纵、横断面测量时,应根据不同工程的需要测出横向遇到的建筑地坪、各街巷与单位出入口地面、地下室采光口的窗台、地下管线检修井井盖、进出水口、不同路面结构界线、沿岸水工建筑物顶面等处高程。测路拱大样时应适当加密点位。
7.5.5 地下管线现状测量的精度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解析坐标的管线点点位中误差(指测点相对于邻近解析控制点)不应大于5cm;管线点的高程中误差(指测点相对于邻近高程控制点)不应大于±3cm。
  2 地下管线探查精度分为三个等级,各级精度探查的平面位置和埋深限差,探测管线点的解析坐标中误差(指实际管线点相对于邻近解析控制点)和高程中误差(指实际管线点相对于邻近高程控制点)应符合表7.5.5的规定。

探查和探测管线点的精度要求(cm)  表7.5.5
探查和探测管线点的精度要求(cm)

注:hb为地下管线的中心埋深(cm)
7.5.9 地下管线调查应符合下列主要规定:
  1 普测管线首先应向各专业单位收集现有的旧管线资料,将其标绘于工作图(用该地区现有最大比例尺地形图晒制)上,再到实地对照核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正、增补和撤销,有检修井的应逐井调查。新测管线应在覆土前(有检修井并足以控制其曲折升降的管线,也可在竣工后至交付使用前)进行调查与测量,现场应绘草图。
  2 当地下管线调查时,下井调查必须注意人身安全。为防止有毒、易燃、窒息气体和腐蚀液体的危害,应打开井盖(下水道打开相邻三井盖)通风,必要时应戴防护装备下井。井上应设立鲜明标志与专人看守,防止自行车和行人掉进摔伤。井下严禁点火,防止碰击火花造成易燃气体和液体燃烧爆炸。井上应防止重物掉入井中。如在井下有不适感觉,应迅即上来。调查完毕,应盖好井盖。7.5.13 应与各类地下管线施工、管理的专业单位建立经常的信息联系,以便及时了解、掌握管线工程施工、竣工动态。对于施工单位上交的竣工资料,应加强质量检查和验收。对于已经拆除的地下管线,要经过调查核实,以明确拆除的起止点,然后对成果资料进行注销,登记拆除日期,并对 管线图等均作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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