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地铁通风及环境控制


《地下铁道设计规范》 GB 50157—92
6.1.3 地下铁道车站的站厅和站台厅、区间隧道、折返线和尽端线隧道应设置隧道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车站内的设备、管理用房应设置局部通风或局部空气调节系统。
6.1.8 隧道通风设备传至车站站厅和站台厅的噪声不得超过70dB(A),传至地面风亭的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要求。
6.2.8 当采用活塞通风或机械通风时,每个乘客每小时需供应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30m3。当采用闭式循环运行时,其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12.6m3 。
6.2.9 当采用空气调节系统时,每个乘客每小时需供应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12.6m3 ,且系统的新风量不应少于总送风量的10%。
6.2.10 隧道通风系统的通风量,应保证隧道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3次。
6.2.17 通风道和风井的风速不宜大于8m/s,站台下排风风道的风速不宜大于15m/s,风亭格栅的风速不宜大于4m/s。站台厅与站厅的风速宜采用1~5m/s。
6.2.18 地面进风风亭应设在空气洁净的地方,任何建筑物距通风亭的口部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m。
6.2.2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材及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应采用非燃材料,并应具有防潮、防腐、防蛀等性能。
6.3.3 厕所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风、自然送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直接排出地面。当坑位与小便器总数不超过3个时,允许将所排出的气体排至隧道内。
6.3.6 酸性蓄电池室和设置自动化学灭火装置的房间,应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所排除的气体必须直接排出地面。
6.3.8 当车站管理用房通风系统由隧道内吸风时,吸风口应设在列车进站一侧,排风口设在列车出站一侧。吸风口应设有滤尘装置,经过滤尘装置净化后的空气,每立方米的灰尘含量不应大于0.5mg。
6.3.9 车站管理用房的通风系统应有消声和减振措施。通风设备传至各房间内噪声不得超过60dB(A)。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