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基坑和围堰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1-90
3.1.5 围堰施工和拆除,不得影响航运和污染临近取水水源的水质。
4.1.2 施工排水系统排出的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且不得破坏道路、河坡及其他构筑物,不得损害农田和影响交通。
4.1.3 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加强检查和维护。当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
4.1.6 采取明排水施工时,应保证基坑边坡的稳定和地基不被扰动。
4.2.3 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底面高程,且挖方深度在5m以内边坡不加支撑时,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深度在5m以内的基坑边坡的最陡坡度 表4.2.3
注:1.当有成熟施工经验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2.在软土基坑坡顶不宜设置静载或动载;需要设置时,应对土的承载力和边坡的稳定性进行验算。
4.2.4 基坑支撑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支撑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支撑部件的型号、尺寸、支撑点的布置、板桩的人土深度、锚杆的长度和直径等应经计算确定;
二、不妨碍基坑开挖及构筑物的施工;
三、支拆方便。
4.2.6 雨期施工时基坑开挖必须采取防止坑外雨水流入基坑措施,坑内雨水应及时排出。
4.2.7 雨期施工当基坑边坡不稳定时,其坡度应适当放缓;对软土边坡应 采取保护措施。
4.2.10 地基不得扰动,也不得超挖。当局部扰动或超挖超过允许偏差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并做施工记录。
一、地基因排水不良被扰动时,应将扰动部分全部清除;
二、地基超挖时,应采用原土回填压实,其压实度不应低于原地基的天然密实度;
三、岩石地基局部超挖超过允许偏差时,应将基底碎碴全部清除,回填低强度混凝土或碎石。
4.2.12 基坑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天然地基应不被扰动;地基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基底高程的允许偏差;当开挖土方时,应为±20mm,当开挖石方时,应为十20mm、-200mm;
三、底部尺寸不得妨碍构筑物的施工,并不小于施工设计规定。
五、支撑必须牢固安全。
4.3.1 基坑回填必须在构筑物的地下部分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不做满水试验的构筑物,在其墙的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以前进行基坑回填时,其允许填土高度应与设计单位协商确定。
4.3.4 冬期填土,在道路或管道通过的部位不得回填冻土,其他部位可均匀掺入冻土,其数量不得超过填土总体积的15%,且冻块尺寸不得大于 15cm。
4.3.5 基坑填土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应低于90%;地面有散水的,不应低于95%;道路通过的部位其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填土表面应略高于地面、清理平整,并利于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