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抢修


《城镇燃气管网抢修和维护技术规程》 CJJ 51—92 
3.1.1 抢修人员应佩带职责标志,到达作业现场后,应根据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在警戒区内严禁明火,应管制交通,严禁无关人员人内。
3.1.2 抢修人员到达作业现场后,对中毒和烧伤人员必须及时救护。
3.1.3 作业现场经测定泄漏的燃气与空气混合气体达到以下浓度时,应划为污染区:
  一、燃气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或超过爆炸下限的20%;
  二 、混合气体中一氧化碳浓度大于0.05%。

3.1.4 在污染区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除抢修人员、消防人员、救护人员以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严禁进入污染区;
  二、进入污染区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着装,作业时须有人监护,严禁单独作业;
  三、污染区内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如录像机、对讲机、电子照相机、碘钨灯等;
  四、污染区内作业时,应进行强制通风,清除聚积燃气,严禁产生火花现象。

3.1.5 进入液化石油气污染区作业时,除应符合本规程第3.1.4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禁穿带钉的鞋和化纤服装进入污染区;
  二、不得使用塑料管、橡胶管和胶板等高绝缘材料。

3.1.6 管道及设备修复后,应作全面检查与清扫,防止燃气窜入夹层、窨井、烟道和地下设施等不易察觉的场所。
3.1.7 事故未查清、隐患未消除的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
3.2.1 抢修人员进入泄漏现场,应立即控制气源,驱散积聚燃气。严禁启闭电器开关,在室内应开启门窗加强通风。

3.2.2 地下泄漏点开挖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抢修人员应查阅管道资料,确定开挖点,当漏出的燃气已渗人周围建(构)筑物时,应及时清除;
  二、开挖深度超过1.5m时,应根据地质设置支撑,并设专人监护操作人员;深度超过2.0m时,应设便于上下的梯子或坡道;
  三、开挖修漏作业应配置防护面罩、消防器材。

3.2.4 抢修中如无法有效消除漏气现象或切断气源,应通知有关部门,并作好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3.2.5 抢修恢复供气后,应进行复查。确认不再存在不安全因素后,抢修人员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3.2.6 地下室和地下燃气设备的泄漏抢修,应符合本规程第4.1.4条和其他有关规定。

3.2.7 液化石油气管道泄漏抢修,除应符合本规程第3.2.1条~第3.2.6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石油气管泄漏抢修时,必须测试管道电位,并应有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小于或等于100Ω;
  二、液化石油气污染区必须进行强制通风,并应检查其他地下设施,防止液化石油气窜人;
  三、液化石油气泄漏抢修时,应备有干粉等有效的消防器材。当泄出的液化石油气不易控制时,应切断气源并用消防水枪喷冲稀释泄出的液化石油气。

3.2.8 管道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道切割点两端安装阻气球时,应对阻气球作好保护,不使其损坏;
  二、管道带气开孔时,宜用粘土或其他填料嵌填切割线缝,以减少燃气泄出;
  三、拆、装盲板时,应在降压或停气后进行,操作人员应戴防护面具,系安全带,并有专人监护。
3.3.1 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危及燃气管道和设备的安全时,应会同消防部门共同抢救。
3.3.2 燃气火灾的抢救工作,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控制火势,并应防止管内产生负压。
3.3.4 燃气管道及设备发生爆炸后,抢修人员应迅速控制气源,防止次生灾害,保护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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