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抢修和维护的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
《城镇燃气管网抢修和维护技术规程》 CJJ 51—92
1.0.3 城镇燃气管网的抢修和维护应由专职人员进行,其人员必须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管网抢修和维护所用器材和设备的防爆等级应为ia级或s级。
1.0.4 城镇燃气管网抢修和维护的管理部门应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城镇燃气管网的重要设备、重要部位应设有识别标志。
2.1.2 燃气管网的动火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2.1.3 管网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必须有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应设安全员。
2.2.1 停气与降压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停气与降压作业应事前通知用户;
三、停气与降压作业中,当采用旁通管供气时,应在作业前接装好并按有关规定检验;
四、需切断气源的停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关闭阀门停气时,应事前进行启闭试验;
2 当采用阻气球阻气时,应先检查管内有无杂物妨碍气源的阻断。
2.2.2 停气与降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停气作业时应能可靠地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内的燃气安全排放;
二、降压作业应有专人控制压力,管内燃气压力不宜小于500Pa,严禁管内产生负压;
三、液化石油气管道停气或降压作业时,应采用防爆风机驱散在工作坑或作业区内聚积的液化石油气。
2.3.1 运行中的燃气管网需动火作业时,应有安全、技术等部门配合与监护。
2.3.2 动火作业时,应划出作业区设置护栏,作业区应保持空气流通,无燃气聚积。
2.3.4 停气动火作业前,应置换作业段管内的燃气,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管内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方可动火作业;
二、采用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管内混合气体中氧的含量,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符合要求时,方可动火作业;
三、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充入惰性气体进行隔离;
四、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遇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五、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均应重新测定管内燃气含量,符合本条第一、二款时,方可继续作业。
2.3.5 带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管道和设备处在室外空旷处,确认不会发生燃气聚积时,方可带气动火作业;
二、带气动火作业时,管内必须保持正压,其压力宜控制在500~800Pa;
三、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随叫将其扑灭;
四、新、旧钢管连接动火作业时,应先采取措施使新旧管道电位平衡。
2.3.6 液化石油气管道设置临时放散火炬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散火炬的管道上应设置控制阀;
二、放散火炬应设置在带气作业点的上风向,并保持安全距离;
三、火炬应高出地面1.5m以上;
四、放散火炬现场应备有干粉灭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
2.4.1 恢复供气应事前通知用户。涉及到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应在夜间恢复供气。
2.4.2 管道和设备在停气作业完成后,应检查置换合格,方可恢复供气。
2.4.3 管道和设备抢修或维护作业后,应全面检查合格方可恢复供气。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2.4.4 置换作业时,设置临时放散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散点数量与位置应根据现场条件确定,但管道末端必须设置放散点;
二、放散管应避开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当无法避开居民住宅等场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三、放散管应高出地面2m以上。
1.0.3 城镇燃气管网的抢修和维护应由专职人员进行,其人员必须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管网抢修和维护所用器材和设备的防爆等级应为ia级或s级。
1.0.4 城镇燃气管网抢修和维护的管理部门应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城镇燃气管网的重要设备、重要部位应设有识别标志。
2.1.2 燃气管网的动火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2.1.3 管网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必须有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应设安全员。
2.2.1 停气与降压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停气与降压作业应事前通知用户;
三、停气与降压作业中,当采用旁通管供气时,应在作业前接装好并按有关规定检验;
四、需切断气源的停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关闭阀门停气时,应事前进行启闭试验;
2 当采用阻气球阻气时,应先检查管内有无杂物妨碍气源的阻断。
2.2.2 停气与降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停气作业时应能可靠地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内的燃气安全排放;
二、降压作业应有专人控制压力,管内燃气压力不宜小于500Pa,严禁管内产生负压;
三、液化石油气管道停气或降压作业时,应采用防爆风机驱散在工作坑或作业区内聚积的液化石油气。
2.3.1 运行中的燃气管网需动火作业时,应有安全、技术等部门配合与监护。
2.3.2 动火作业时,应划出作业区设置护栏,作业区应保持空气流通,无燃气聚积。
2.3.4 停气动火作业前,应置换作业段管内的燃气,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管内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方可动火作业;
二、采用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管内混合气体中氧的含量,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符合要求时,方可动火作业;
三、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充入惰性气体进行隔离;
四、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遇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五、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均应重新测定管内燃气含量,符合本条第一、二款时,方可继续作业。
2.3.5 带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管道和设备处在室外空旷处,确认不会发生燃气聚积时,方可带气动火作业;
二、带气动火作业时,管内必须保持正压,其压力宜控制在500~800Pa;
三、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随叫将其扑灭;
四、新、旧钢管连接动火作业时,应先采取措施使新旧管道电位平衡。
2.3.6 液化石油气管道设置临时放散火炬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散火炬的管道上应设置控制阀;
二、放散火炬应设置在带气作业点的上风向,并保持安全距离;
三、火炬应高出地面1.5m以上;
四、放散火炬现场应备有干粉灭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
2.4.1 恢复供气应事前通知用户。涉及到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应在夜间恢复供气。
2.4.2 管道和设备在停气作业完成后,应检查置换合格,方可恢复供气。
2.4.3 管道和设备抢修或维护作业后,应全面检查合格方可恢复供气。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2.4.4 置换作业时,设置临时放散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散点数量与位置应根据现场条件确定,但管道末端必须设置放散点;
二、放散管应避开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当无法避开居民住宅等场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三、放散管应高出地面2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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