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建筑和其他设施设计


《公园设计规范》 CJJ 48—92
7.1.2 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踏步数不少于2级;侧方高差大于1.0m的台阶,设护栏设施;
  四、建筑内部和外缘,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m处,均设护栏设施,其高度应大于1.05m;护栏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其竖向力和水平荷载应符合本规范5.3.5的规定。
7.2.1 河湖水池必须建造驳岸。岸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7.4.5 公园排放的污水应接入城市污水系统,不得在地表排放,不得直接排人河湖水体或渗入地下。
7.5.2 各种游人集中场所容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性护栏;设计要求可参照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
7.5.3 各种装饰性、示意性和安全防护性护栏的构造作法,严禁采用锐角、利刺等形式。
7.5.4 电力设施、猛兽类动物展区以及其他专用防范性护栏,应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计和制作。
7.6.2 幼儿和学龄儿童使用的器械,应分别设置。
7.6.4 游戏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戏水池最深处的水深不得超过0.35m,池壁装饰材料应平整、光滑且不易脱落,池底应有防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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