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基层


《粉煤灰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 4—97 
2.2.4 严禁采用含有有害物质的石灰类下脚料。
2.4.1 集料的压碎值、抗压强度与适用范围,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集料压碎值、抗压强度与其适用范围  表2.4.1

集料压碎值、抗压强度与其适用范围

3.4.1 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的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应用重型击实仪通过试验确定。
3.5.1 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7d龄期抗压强度应符合表3.5.1的规定。混合料7d龄期抗压强度(MPa)表3.5.1。

混合料7d龄期抗压强度  表5.0.1

混合料7d龄期抗压强度

注:试件在温度20±1℃和湿度大于90%条件下湿治疾养生后的饱水抗压强度
3.5.2 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28d龄期抗压强度,要求快速路、主干路的基层抗压强度不得小于1.75MPa;次干路基层抗压强度不得小于1.38MPa.
4.1.5 钙质石灰应在用灰前7d、镁质石灰应在用灰前10d加水充分消解,严禁随消解随使用。
4.6.5 最后均应碾压至混合料基层表面无明显轮迹。基层压实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6.5. 1 快速路和主干路压实度:基层不得小于97%;底基层和垫层不得小于95%。
4.6.5.2 次干路和支路压实度:基层不得小于95%;底基层和垫层不得小于93%。
5.0.1 施工中应建立健全材料试验,质量检查及工序间交接验收等项制度。每道工序完成后均应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凡检验不合格的作业段,均应进行补救或整修。
5.0.2 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基层质量与检查验收应符合表5.0.2的规定。并应做到原始记录齐全。

    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基层质量与检查验收  表5.0.2
 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基层质量与检查验收

续表

《煤渣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暂行技术规定》 CJJ 5—83
4.6.2 养护期间,严禁履带车辆通行及机动车辆在基层上调头或刹车。对于个别不能中断交通的道路必须采取如下措施:采用含粗粒料的混合料基层,或用沥青层养护;限制车速和交通量,以不破坏墓层表面。发现局部变形时,应及时修补。
5.0.2 煤渣石灰类混合料道路基层质量标准及允许误差,应符合表5.0.2-1的规定。

煤渣石灰类混合料道路基层质量标准及允许误差  表5.0.2-1
煤渣石灰类混合料道路基层质量标准及允许误差

《钢渣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35—90
2.1.1 钢渣必须分解稳定,粒径符合规格要求,具有规定的强度。
3.1.2 钢渣石灰类混合料的配合比,应通过试验决定。
3.1.3 各类钢渣混合料,其配合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结合料的压实体积应大于钢渣的孔隙体积,以保证压实紧密,表面密实。
4.6.2 养生期间以封闭交通为宜。如不能中断交通,则要限制车速和交通量。严禁履带车辆通行及机动车辆在基层上调头或刹车,以保证基层表面不被破坏。发生局部变形时,应及时修补。
《固化类路面基层和底基层技术规程》 CJJ/T 80—98
2.2.2 固化路面基层和底基层,不得使用快硬水泥、早强水泥及受潮变质过期的水泥。
3.3.3 不同交通类别的道路,固化类混合材料7d的抗压强度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固化类混合材料的强度标准(MPa)  表3.3.3
  固化类混合材料的强度标准(MPa)

4.0.8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基层应采用砂砾或碎石类粗粒土,不应采用水泥、石灰类土壤固化剂稳定细粒土混合料。
4.0.9 对交通量较大的道路,应在面层与固化类混合料基层之间加铺连接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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