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供水管井施工与验收
《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10-86
2.2.2 井群的布置,应进行水文地质计算,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遇地下水补给来源充足的大厚度含水层或多层含水层时,可设计分段或分层取水井组;与河流联通性良好的含水层,可设计傍河井群;岩溶地区地下水特别富集时,可设计同深度井组。
2.4.2 在地下水具有强侵蚀性的地区建井,设计井管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选用耐腐蚀的管材,对抗腐蚀性差的管材应采取防腐措施;
2 条件可能时,采用不缠丝的过滤管;
3 缠丝采用不锈钢丝、铜丝或玻璃纤维增强聚乙烯滤水丝。
3.1.4 井身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井射应圆正;
2 井的顶角及方位角,不能突变;
3 井深100m以内,井身顶角倾斜,不能超过1°;井深100m以下的井段,每100m,顶角倾斜不得超过1.5°。
注:冲击钻进时,顶角倾斜,可根据井口钢绳位移折算。
3.4.4 井管应安装在井的中心,上口应保持水平,井管与井深的尺寸偏差,不得超过全长的正负千分之二,过滤管安装位置偏差,上下不得超过300mm。
3.5.2 填砾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设计规格筛选,不合规格的砾石不得超过15%;
2 磨圆度好,不得用碎石代替;
3 宜用硅质砾石。
3.7.1 抽水试验结束前,应根据分析项目,在出水管口采取足够数量的水样,及时送交有关单位化验。
4.0.1 管井竣工后,应由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按下列质量标准验收:
1 管井的单位出水量与设计单位出水量基本相符。管井揭露的含水层与设计依据不符时,可按实际抽水量验收;
2 管井抽水稳定后,井水含砂量不得超过二百万分之一(体积比);
3 超污染指标的含水层应严密封闭;
4 井内沉淀物的高度不得大于井深的千分之五;
5 井管的安装误差,应在规范第3.4.4条规定的允许值内;
6 井身的弯曲度应在规范第3.1.4条第三款规定的允许值内。
4.0.2 管井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井的结构、地质柱状图;
2 岩(土)样及填砾的颗粒分析成果表;
3 抽水试验资料;
4 水质分析资料;
5 管井施工及使用说明书。
《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凿井操作规程》 CJJ13-87
2.0.9 钻探场地应保持清洁。材料、机具应安放在适当地点,保持过道畅通。爆炸器材、压缩气瓶、酸、碱、易燃油类等危险物品,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随便存放。
2.0.18 下入井孔内的器具,必须详细检查其质量、尺寸及磨损情况,并记人规定的记录表格内。
4.4.1 雷雨季节,易受雷击地区,钻塔上必须按规定安设避雷装置。
4.4.5 机械设备的传动系统和运转突出部位必须安防护罩或防护栏杆。
6.2.1 供水管井及勘探开采井,洗井结束后,井口应作管外封闭。一般封闭方法,可向管外填入粘土球或灌注水泥浆至井口。井孔中夹有水质不良含水层时,应将水质不良含水层段上下各5m之内作管外封闭。封闭方法按永久性止水方法进行。
6.2.2高压含水层井孔,井口段应作严密封闭。封闭方法是在靠近高压含水层上部不透水层处井管外适当位置,焊圆环状托盘,并在托盘上绑棕头2~3道,然后在上部填粘土球或灌注水泥浆封闭。
6.2.3 勘探孔和观测孔,由于钻探施工给工程建设可能带来危害,必须回填或封孔时,应全孔或分段填封粘土球或灌注水泥浆作永久性严密封闭。
8.1.2 操作人员必须基本了解机械的构造、性能、使用及维护方法后,方准操作。无驾驶执照的人员严禁驾驶车装钻机行走。
8.9.1 安装电气设备必须防水、防潮。推、拉闸刀必须站在绝缘台上戴好绝缘手套操作。
9.1.4 事故发生后,当班负责人应判明情况,积极处理。性质复杂或重大事故应由机台负责入主持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10.1.1 井孔爆破必须在专人负责和指挥下进行。爆破工作应由受过爆破和安全训练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非爆破工作人员不得随便接触或动用爆破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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