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城市地籍测量


《城市测量规范》 CJJ 8—99
6.1.1 城市地籍测量在符合规定精度要求的前提下,应利用已测的规划定线拨地与城市基本地形图等既有成果,保证城市测量成果的统一。
6.3.1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应在城市平面控制网之下,采用GPS测量、导线、三角锁(网)等形式布设。
6.4.1 地籍要素测量是在地籍平面控制测量的基础上进行的。地籍要素测量应测定下列内容:
  1 界址点、线以及其他重要的界标。
  2 行政区域、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界线。
  3 建筑物和永久性的构筑物。
  4 地类界和保护区的界线

6.7.1 变更地籍调查,由土地管理部门完成。变更地籍测量,应在变更地籍调查完成之后进行。
6.7.10 地籍图的修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地籍图的修测,应在原图或复制底图上进行。
  2 修测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各级行政境界、宗地界、新增主要地物及地籍变更编号和注记。
  3 修测中发现原图地籍、地形要素有明显错误,其差值已超过2倍中误差时,应予以纠正。
  4 每幅图修测后,将修测情况做好记录,并绘制略图附人图历簿,供下次修测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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