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道路几何设计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 37—90

1.0.3 在道路设计中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2.1.2 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在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I、Ⅱ、Ⅲ。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的I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Ⅱ级标准;小城市应采用Ⅲ级标准。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2.2.1 计算行车速度的规定见表2.2.1。当旧路改建有特殊困难,如商业街、文化街等,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适当降低计算行车速度,但应考虑夜间行车安全。

各类各级道路计算行车速度  表2.2.1
各类各级道路计算行车速度

注:条件许可时,宜采用大值。
2.4.1 城市道路建筑限界见图2.4.1。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最小净高见表2.4.1。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图中  Wsm--中间分车带宽度(m);
    Wdm--中间分隔带宽度(m);
    Wc--机动车车道宽度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车行道宽度(m);
    W1--侧向净宽(m);
    Wmc--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m);
    Wmb--非机动车道路路缘带宽度(m);
    Wsc--机动车车行道安全带宽度(m);
    Wb--非机动车车行道宽度(m);
    Wa----路侧带宽度(m);
    Wf--设施带宽度(m);
    Wp--人行道宽度(m);
    hb--自行车道、人行道及其他非机动车车行道的最小净高(m);
    h‘c--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m);
    e--顶角抹角宽度(m)。

最小净高  表2.4.1

最小净高

2.5.1 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快速路、主干路为20a;次干路为15a;支路为10~15a。(a代表年)
2.5.2 路面结构达到临界状态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
  二、沥青混凝土路面、沥青碎石路面与沥青贯入式碎(砾)石路面为15a,支路修筑沥青混凝土等高级路面时,可采用l0a。
  三、沥青表面处治路面为8a。
  四、粒料路面为5a。
2.6.1 地震区的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4.3.2 快速路应设中间分车带,不得采用双黄线。
4.5.2 路侧带各组成部分的宽度确定如下:
  一、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通行的安全和顺畅。
5.1.3 道路的圆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1.3规定的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
5.1.6 圆曲线半径小于表5.1.3中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高。

圆曲线半径  表5.1.3

圆曲线半径

 最大超高横坡度  表5.1.6

 最大超高横坡度

5.1.9 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按表5.1.9的规定加宽。

圆曲线每条车道的加宽值(m)   表5.1.9

圆曲线每条车道的加宽值(m)

5.1.11 视距的规定如下:
  一、道路平面、纵断面上的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5.1.11-1规定 值。寒冷积雪地区应另行计算。
  二、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其值 为表5.1.11-1中停车视距的两倍。

最大纵坡度  表5.2.2 

最大纵坡度

5.2.3 坡长限制规定如下:
一、设计纵坡度大于表5.2.2所列推荐值时,可按表5.2.3-1的规定值时,设纵坡缓和段。缓和段的坡度为3%,长度应符合本条二的规定。

纵坡限制坡长  表5.2.3-1

纵坡限制坡长

二、各级道路纵坡最小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5.2.3-2的数值,并大于相邻两个竖曲线切线长度之和。

纵坡坡段最小长度  表5.2.3-2

纵坡坡段最小长度

5.2.4 在设有超高的平曲线上,超高横坡度与道路纵坡度的合成坡度应小于或等于表5.2.4规定值。

合成坡度  表5.2.4

合成坡度

5. 2.6 各级道路纵坡变更处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采用圆曲线。竖曲线半径及最小长度应符合表5.2.6的规定。设计中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2.6规定的一般最小半径值;特殊困难时,应大于或等于极限最小半径值。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竖曲线的最小半径为500m。

竖曲线最小半径和最小长度(m)   表5. 2. 6

竖曲线最小半径和最小长度(m)

注:按竖曲线半径计算竖曲线长度小于表列数值时,应采用本表最小长度。

5.2.7 桥梁引道设竖曲线时,竖曲线切点距桥端应保持适当距离,大、中 桥为10-15m,工程困难地段可减为5m。隧道洞口外应保持一段与隧道 内相同的纵坡。
5.3.3 平曲线与竖曲线应避免下列几种组合:
一、在凸形竖曲线的顶部或凹形竖曲线的底部插入急转的平曲线或反向曲线。
三、在长直线段内,插入小于一般最小半径的凹形竖曲线。
6.1.8 立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
二、高速公路与城市各级道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三、快速路与快速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快速路与主干路交叉, 应采用立体交叉。
6.2.5 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应清除。
6.2.10 快速路或交通量大的主干路上均不应采用环形平面交叉。
6.3.7 立体交叉范围内的视距除应符合5.1.11的规定外,尚应对不设集散车道的立体交叉匝道出人口处平面及竖向视距进行验算,并应避免立体交叉桥的栏板遮挡驾驶员视线。
7.1.2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
一、快速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二、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铁路交叉,当道口交通量大或铁路调车作业繁忙而封闭道口累计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三、主干路、次干路与铁路交叉,在道路交通高峰时间内经常发生一次封闭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四、行驶有轨电车或无轨电车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应设置立体交叉。
7.2.1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道路线形应为直线。直线段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应大于或等于30m。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30m。无栏木设施的铁路道口,停止线位置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5m。
7.2.3 道口两侧应设置平台。自最外侧钢轨外缘到最近竖曲线切点间的平台长度规定如下:通行铰接车和拖挂车的道口应大于或等于20m;通行普通汽车的道口应大于或等于16m。平台纵坡度应小于或等于0.5%。 连接道口平台两端的道路纵坡度,对于汽车与自行车混合交通的道路应小于或等于2.5%,困难地段应小于或等于3.5%;机动车车行道应小于或等于5%。
7.2.7 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道口,在距道口停止线相当于该路的停车视距,并不小于50m处,应能看到两侧各不小于表7.2.7规定道口侧向视距Sc处的火车。

道口侧向视距表 7.2.7
道口侧向视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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