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铁通信与信号
《地下铁道设计规范》 GB 50157—92
10.1.4 当地下铁道出现异常情况时,专用通信系统应能迅速转为防灾救援和事故处理的指挥通信系统。
10.2.12 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应采用满足隧道传输特性的无线电台,其工作频率应选在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指定的使用频段内。
10.2.15 在站厅、站台厅应设置供车站服务人员可随时插入本站广播系统作定向广播的装置。
10.2.16 扬声器的选用及馈送功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宜采用2W扬声器,馈送0.5--1.OW功率;
二、站厅、站台厅宜采用5W扬声器,馈送1--2W功率;
三、区间隧道采用3W扬声器,馈送1--2W功率。
10.2.18 列车上应设置列车广播设备,设备应兼有自动和人工两种播音方式。
10.3.2 地下铁道应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制式系列的数字程控式自动电话交换机。交换机的容量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近期容量为开通时装机数的170%一190%;
二、远期容量为近期容量的180%~200%。
10.4.3 通信电缆应与强电电缆分开敷设。高架区段通信管道应敷设在高架区间人行道下的空间内;地面电缆采用直埋式。地下直埋电缆与其他建筑物、管线的间距应符合表10.4.3的规定。
注:1.靠近高压石油、天然气管的电缆应采取防蚀措施。
2.靠近热力管的电缆,应采取隔热措施。
3.当电缆有保护管时,与电压 < 35kV 电力电缆的最小交叉间距可降为0.1m。
4.当电缆有保护管时,与给水管、煤气管的最小交叉间距可降为0.15m。
5.当电缆采取防蚀损伤措施后与厕所的间距可降为1.0--1.5m。
10.4.4 隧道内和高架线路上的通信主干电缆、光缆应采用防电蚀、阻燃、低毒的防护层,可充气电缆应进行充气维护。站内配线电缆应采用带有屏蔽层的塑料护套电缆。
10.5.1 通信电源的设计应保证对通信设备不间断地供电,同时必须考虑使用中的设备及人身安全。
10.5.2 地下铁道通信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由变电所引接两路独立的三相四线制交流电源至通信机房的交流配电屏(箱),当使用中的一路故障时,应能自动切换至另一路。
10.5.8 车站、车辆段、行车控制中心和电话所应设联合接地装置,引接至下列各点:
一、直流电源需要接地的一极;
二、通信设备的保安避雷器;
三、通信设备的机架、机壳;
四、引入电缆、室内电缆和配线的金属护套或屏蔽层。
10.5.9 通信机房的交流配电屏(箱)、整流器等供电设备的正常不带电金属部分,当不与通信设备在同一机架、机柜内时,应采用接零保护。
交、直流两用通信设备的机架、机柜内的供电整流器的正常不带电金属部分,当与机架、机柜不绝缘时,应采用接地保护,接至通信联合接地装置。
10.5.10 通信接地不应与工频交流接地或建筑避雷接地互通。不同地线的接地体相互距离不应小于20m。
10.5.11 地下车站的通信地线应在隧道外埋设接地体,联合地线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10.6.4 通信机房与电力变电所,应分设于车站的两端。
11.1.1 地下铁道信号系统应由信号、联锁、闭塞、行车指挥和列车运行控制设备组成,并应设必要的故障监测和报警设备。
11.1.3 涉及行车安全的设备及电路必须符合故障一安全的原则。
11.2.1 信号机应采用色灯信号机。
11.2.4 在自动闭塞区段的闭塞分区分界处,应设通过信号机。实行列车自动防护的线路可不设通过信号机。在不设通过信号机的闭塞分区分界处宜设分界标志。
11.2.6 信号机的定位显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防护道岔的进站和出站信号机可显示进行信号,必要时应能人工关闭;
二、防护道岔的各种信号机均应显示停车信号;
三、通过信号机应显示进行信号。
11.3.3 自动闭塞分区的最小长度应满足列车最高速度时的安全制动距离。实行列车自动防护的线路应按限速要求检查。
11.3.4 自动闭塞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通过信号机应不间断地检查所防护闭塞分区的空闲和占用情况;
二、轨道电路应不间断地检测列车运行位置或传递运行信息;
三、双向运行的自动闭塞设备,必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同时开通两个相对的运行方向;当闭塞分区被占用或轨道电路失效时,不得改变运行方向。
11.4.1 有道岔车站、车辆段及停车场应采用电气集中联锁。根据需要也可采用计算机联锁。无道岔车站可装设控制列车出站、进站和监视列车运行的控制设备。
11.5.1 行车指挥及列车运行控制系统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最大的通过能力大于30对的运营线路,应采用列车自动控制系统。列车自动控制系统应由列车自动监控系统、列车自动防护系统和列车自动运行系统组成。
11.5.5 列车自动监控系统或行车指挥控制系统应能及时、正确和不间断地发送控制信息,以及监督列车运行和现场设备。
11.5.8 装有列车自动防护系统和列车自动运行系统的列车,在两端司机室均应装设速度显示、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切换装置。
11.6.2 信号系统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供电负荷等级应为一级负荷,设两路独立电源。车上设备应由车上电源直接供电或经变流设备供电。
二、当交流电源电压的波动超过交流用电设备正常工作范围时,应设稳压设备。
三、信号设备应由专用的电源屏供电。计算机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设备。
四、信号设备专用的交、直流电源应对地绝缘。
11.6.4 信号设备应考虑强电干扰防护和人身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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