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燃气输配系统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

5.1.5 城镇燃气管道应按输送燃气压力户分为5级,并应符合表5.1.5的要求。

5.3.1 中、低压地下燃气管道采用聚乙烯管材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3.2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5.3.2—1和表5.3.2—2的规定。

5.3.4 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应埋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下。
5.3.5 凡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地基应进行处理。
5.3.6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5.3.7 地下燃气管道穿过下水管沟、热力管沟、联合地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0.1m。套管两端的密封材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
5.3.8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和电车轨道时,应敷设在套管或涵洞内。
5.3.9 当利用桥梁或管桥跨越河流时,应采取防火安全保护措施。
5.3.10 燃气管道穿越河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燃气管道至规划河底的埋设深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确定,并不应小于0.5m,对通航的河流还应考虑疏浚和投锚深度;
  (4)应在河流两岸设立标志。
5.3.12 穿越或跨越重要河流的燃气管道,在河流两岸均应设置阀门。
5.3.13 在高压、中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在燃气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
5.3.15 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当采用支柱架空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底至人行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2m;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5m;管底至铁路轨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6m;
  注:①厂区内部的燃气管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可取4.5m;管底至铁路轨顶的垂直净距,可取5.5m。
    ②电气机车铁路除外。
  (2)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位于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管道的上方。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 63--95
1.0.3 聚乙烯燃气管道严禁用作室内地上管道。
2.1.2 输送不同种类燃气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2.1.3 聚乙烯燃气管道在输送其他成分组成的燃气时,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在安全性能得到保证后,可参考以上相似的气种确定允许工作压力。聚乙烯燃气管道在输送不含冷凝液的人工煤气时,工作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o.2MPa;聚乙烯燃气管道在输送不含冷凝液的气态液化石油气时,工作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0.3MPa。
2.1.4 聚乙烯燃气管道最大允许工作压力,除应符合本规程第2.1.2条规定外,在不同温度下的允许工作压力还应符合表2.1.4的规定:

2.3.1 聚乙烯燃气管道不得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
2.3.2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供热管之间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2.3.2的规定。

2.3.3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各类地下管道或设施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2.3.3的规定。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CB 50028—935.4.2 储配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配站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4.3 储配站内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道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5.4.7 高压储气罐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高压储气罐应设安全阀和压力表;
  (3)在顶部应设放散管;
  (4)高压储气罐应有防雷接地设施,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5.4.12 压缩机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甲类生产厂房”设计的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4.13 储配站供电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一级负荷”设计的规定。
5.5.3 门站站址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站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5.4 门站的工艺设计及计量仪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出站管道上应设置燃气流量的指示及累计仪表、压力的指示及自动记录仪表和温度的指示仪表;
  (3)进、出站管道上必须设置阀门;
  (5)站内管道上应设安全保护及安全放散装置,放散管应引至站外,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门站建筑物2m以上。
5.5.5 门站内生产用房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甲类生产厂房”设计的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5.8 门站建筑物室内电气防爆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区”设计的规定,站区内防雷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第二类”设计的规定。
5.6.2 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压箱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4MPa;
  (2)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1.0的燃气调压装置不得设于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5.6.3 调压站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5.6.3的规定。

5.6.8 调压站(或调压箱)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高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必须设置阀门;
  (4)在调压器燃气出口处,应设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过高的安全保护装置;
  (5)各种安全放散装置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调压站屋檐1.5m以上。落地式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
   注:清洗管道吹扫用的放散管、指挥器的放散管与安全水封放散管属于同一工作压力时,允许将它们连接在同一放散管上。
  (6)调压站内调压器及过滤器前后均应设置指示式压力表。调压器后应设置自动记录式压力仪表。

5.6.10 地上式调压站的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不低于“二级”设计的规定;
  (2)调压器室与毗连房间之间应用实体隔墙隔开,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隔墙厚度不应小于24cm,且应两面抹灰。
   2)隔墙内不得设置烟道和通风设备。
   3)隔墙有管道通过时,应采用填料箱密封或将墙洞用混凝土等材料填实。
   4)调压器的其他墙壁也不得设有烟道。
  (3)调压器室及其他有漏气危险的房间,应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
  (4)调压器室及其他有燃气泄漏可能的房间电气防爆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区”设计的规定;
  (5)调压器室内的地坪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6)调压器室应有泄压措施,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7)调压器室的门、窗应向外开启,窗应设防护栏和防护网;
  (8)设于空旷地带的调压站及采用高架遥测天线的调压站应单独设置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Ω。
5.7.7 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不应小于表5.7.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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